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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發佈時間:2015-07-06 10:32:52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陵晚報記者 朱黎玲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了“關於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該公告指出,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決定不再要求相關人員提交贈與公證材料。據了解,個人贈與不動産免征營業稅政策早已施行。

  據介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土地使用權,屬於離婚財産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繼承及遺産處分情形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中,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産,除繼承和遺産處分外,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房産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等贈與公證材料。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辦稅成本,自2015年7月1日起,在辦理個人以離婚財産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産、土地使用權的免征營業稅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房産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等公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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