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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旅行多謹慎 法官開出風險單

  • 發佈時間:2015-07-02 14:3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記者李萬祥)趙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並預先支付費用15000元,後來趙女士因故無法成行,打算解除合同,自願承擔合理損失,要求旅行社退還剩餘費用,卻遭到旅行社只退30%的強硬態度。趙女士遂將旅行社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旅遊者方的責任,有失公平,不予採納,最終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後將70%的團費退還給了趙女士。

  一年中的第三季度,往往是人們的“出遊季”。人在旅途,因涉及到住宿、餐飲、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多種服務,以及人身、財産等多重切身權益,難免會發生各種旅遊合同糾紛。

  上述案例就是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旅遊合同糾紛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7月2日發佈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今,該院共受理該類案件111件,案件受理數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

  “從時間性特徵看,旅遊合同糾紛時間性特徵明顯。受法定節假日及學生寒暑假的影響,每年第三季度相關案件受理量最大,佔全年受理該類糾紛的70%。”西城法院副院長李艷紅告訴記者。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近年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新型旅遊産品引發糾紛呈上升趨勢;涉高風險旅遊項目起訴賠償日益增多;旅遊安全事故確定責任方爭議頻發;格式合同霸王條款侵權頻發等主要特點。

  “從西城法院本次公佈的典型案例看來,不少旅客在潛水、騎馬、高原行等涉高風險旅遊項目中突生意外,人身權利遭遇損失,而旅行社也因沒有盡到足夠的風險提示及救助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李艷紅説,還有一些旅行社在所提供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卻不起眼的條款,有時甚至會以“溫馨提示”、“補充協議”等形式出現,合同簽訂後一旦發生問題,旅行社就拿出這些條文,企圖讓旅遊者吃“啞巴虧”,旅遊糾紛隨之産生,如約定押金一律不予返還、強行約定旅遊費用退還比例等等。

  針對相關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該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安毅昆向旅行者和旅行社開出了“風險提示單”。他建議:旅行者要儘量選擇一些口碑好的大旅行社,審查旅行社營業執照及資質;審查旅遊合同中的旅行社名稱、落款公章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是否一致;還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相關詳細註冊資訊。

  安毅昆指出,尤其在簽訂合同時,不僅要警惕低價誘惑陷阱,拒絕接受霸王條款,還要明確旅程詳細安排,看清押金退還條件,審查對方承諾是否逐一落實進合同。

  對於維權,安毅昆建議,旅行者除了旅遊合同、收費票據要保存好之外,還要保存其他必要票據,如醫療單據、事故處理記錄、甚至影像資料。一旦出現爭議,拿好相關證據,幫助還原事實。

  同時,法官呼籲,旅行社必須誠信經營、依法經營、信守合同,以避免讓雙方陷入訴累,並影響自身聲譽,應當依法交納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經營高空、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並做好風險提示和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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