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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電商價格欺詐不缺法缺執法

  • 發佈時間:2015-07-01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余明輝

  多家電商近日發起一大波促銷熱潮,“優惠折價”等促銷語鋪天蓋地,這些用詞以後可能要慎用了。6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文解釋新實施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對“虛假優惠折價”、“原價”、“價格承諾”等作出詳細解釋。比如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但是,關於此次對“虛假優惠折價”、“原價”、“價格承諾”等涵義的解釋,此前發改委(原國家計委)在相關的解釋中,也都有類似的説明和明示。近些年來電商經營亂象説明,這顯然沒能有效阻止住相關電商利用“虛假優惠折價”、“原價”、“價格承諾”等進行價格欺詐的現象。因此,此次單純的相關釋法,還是讓人擔心這是否能遏制住一些見利忘義電商們繼續實施相關價格欺詐行為。

  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很顯然,不管是自2012年始的電商“8·15”價格戰,還是隨後諸如“雙11”等網購節假打折行為等,諸多網商的價格忽悠手段,主客觀上都符合價格欺詐的構成要件。

  此外,《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照此,違法電商是要為此付出巨大代價的。

  直白一些講,以往電商實施先漲後降、高標低折、虛標原價等價格欺詐行為,關鍵問題不在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而實際可操縱性不強等問題,而在於執法部門的執法決心、執法信心、執法力度和執法智慧問題。

  要讓相關的查處電商價格欺詐執法真的“硬起來”和有效,除了相關價格執法部門自身要提高認識,自覺強力執法外,更需要有紀檢監察等外部及時跟蹤監督和問責,促使相關價格執法不能怠慢,更不敢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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