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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證監局公佈兩起證券期貨類非法集資案例

  • 發佈時間:2015-07-01 05:29:30  來源:山西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是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決定開展的重要活動,為此,山西證監局下發了《關於開展2015年防範打擊證券期貨類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的通知》,將非法發行股票、非法募集基金、非法委託理財等列為本次宣傳活動的重點,並公佈了兩起證券期貨類非法集資案例。

  一、九州源非法發行股票案

  2013年底,投資者向深圳證監局反映,深圳市金吉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吉投資”)致電投資者,稱深圳市九州源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源”)擬在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上市,金吉投資代表九州源公司向廣大投資者出售原始股,原始股價格較低,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將獲得巨大收益,若上市不成功,九州源則以高於投資者購買價的金額回購股份。

  深圳證監局經調查基本確認九州源通過金吉投資推介並公開銷售公司原始股的行為涉嫌非法發行後,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深圳市經偵局。2014年3月,深圳市經偵局對該案正式立案偵查。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對擅自發行股票等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一)案件分析

  1.什麼是非法發行證券?

  我國法律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都屬於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擅自發行證券就是指發行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的違法行為。

  2.什麼是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機構和個人以未上市公司將要上市並可以獲得高額原始股回報為幌子,或者編造虛假的公司業績和許諾豐厚的投資回報率,或者以其他欺騙性行為,欺騙投資者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從而收取代理費等費用的違法活動。

  3.非法發行證券的法律後果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風險提示

  當前,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部門批准等虛假消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仲介機構以“投資諮詢機構”等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時有發生,大家要高度警惕此類非法活動,避免自身利益受損。如發現上述非法活動線索,要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同時,要牢記“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這一基本常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二、“金博億”非法集資案

  2013年3月,深圳一起特大非法集資案被警方破獲,該案涉案金額高達3.6億元,涉及全國各地投資者2000多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于某在2011年初,到深圳與幾名從事過基金行業的人員合夥註冊了深圳金博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博億”)。金博億在成立之初有意識地招聘了眾多銀行的客戶經理,利用其手中的客戶名單,使用傳銷的方式,通過發展下線尋找各種代理人,推銷其所謂的基金産品。金博億還印製了大量的産品説明書,雇人在大街上或寫字樓內進行派發。

  受害人廖某介紹,其在2012年經朋友介紹購買了金博億的投資基金。根據其與金博億簽訂的協議書,金博億的這款産品封閉期為6個月,封閉期內每月按照投資金額的6%作為回報,封閉期滿後金博億將返還全部本金。在購買後的6個月內,廖某的確每月按時收到了金博億打入賬戶的6%的收益,但好景不長,在封閉期結束後,廖某發現金博億並未歸還本金。當他向金博億追討時,金博億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一再推脫,隨後公司更是人去樓空。

  (一)案件分析

  1.非法私募活動有哪些特徵?

  非法私募活動通常具有以下特徵:一是未履行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或打著已在登記機構登記備案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二是通過公眾媒體或公開方式,向社會大眾宣傳推介;三是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五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用“飛單”方式銷售私募基金。

  2.發起私募基金有哪些基本門檻?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發起私募基金有以下基本要求:首先,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合格投資者標準是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或者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其次,私募基金不能通過公眾傳媒或者報告會、傳單、手機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第三,單位和個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第四,私募基金不能向投資者承諾保本或承諾最低收益。第五,採用契約式、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採用有限合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50人。

  3.非法私募活動的法律後果

  從事非法私募活動,將依法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個人吸收公眾存款在20萬元以上或者吸收公眾存款對象在30人以上的,單位吸收存款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對象在150人以上的,即構成《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情節輕重將會受到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而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往往會遭受巨大利益損失。

  (二)風險提示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肆意編造投資項目、鼓吹高額收益,盜用私募基金這一新興金融概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以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證書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大家要掌握上述合法私募基金産品的基本門檻,在遇到以私募基金名義籌集資金的活動時,仔細加以甄別。如發現非法私募活動線索,要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同時,要牢記“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這一基本常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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