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改革試點驗收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01 01:31:48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全面、客觀評價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成效,確保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效果,根據國家關於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驗收對象
承擔國有林場改革試點任務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評估驗收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河北等七省國有林場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文件以及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與試點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責任書。
(三)《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4〕9號)
三、評估驗收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地反映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成效。
(二)堅持公平公正,做到驗收指標、驗收過程和驗收結果公開透明。
(三)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既反映國有林場改革整體進展,又突出重點環節。
四、評估驗收內容
(一)定性定編定經費(30分)。主要考核是否按照經批復的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明確了國有林場性質;是否制定了國有林場事業編制核定標準、是否實際按照核定標準落實了國有林場事業編制;界定為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是否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復並明確其公益事業單位類別、職能和編制數等,是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全額撥款或者差額撥款);界定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是否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機制創新(15分)。主要考核國有林場崗位設置情況,是否設置了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是否建立了績效考核機制;國有林場生産性用工是否實行了政府購買服務;場辦企業是否按獨立法人運作。
(三)職工社會保障(10分)。主要考核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林場職工(包括在職和退休)是否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及離休人員的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
(四)分離辦社會職能(5分)。試點地區國有林場有場辦學校、醫院的,主要考核是否將場辦學校、醫院移交屬地管理。
(五)森林資源管理(12分)。主要考核國有林場是否建立了森林資源檔案,森林資源家底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管護責任制;改革期間是否出現了違規違法流轉、佔用、侵佔、調撥國有林場林地和超限額採伐、濫砍濫伐國有林場林木現象;省級是否建立了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管機制。
(六)富餘職工安置(5分)。主要考核對是否對國有林場職工進行了妥善安置。
(七)社會穩定(5分)。主要考核是否發生因損害職工合法權益而引發的信訪案件,影響社會穩定。
(八)籌集和使用改革資金(10分)。主要考核是否按規定安排和使用中央財政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是否安排了國有林場改革資金,市縣是否安排了國有林場改革資金。
(九)加強基礎設施建設(8分)。主要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安排國有林場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
(十)完成時間。凡未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提交驗收申請的,扣5分。
五、評估驗收結果評定
驗收結果採取百分制計分,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
(一)合格。驗收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評定為合格。
(二)不合格。有以下情形的,評定為不合格:
1.驗收得分低於70分(不含70分)的;
2.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參保率低於90%的;
3.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案件、影響惡劣的;
4.出現重大信訪案件的。
六、組織實施
國有林場改革試點評估驗收工作由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組織實施,以省為單位進行驗收,成熟一個、驗收一個。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級自驗。試點省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對試點地區以市、縣為單位進行自驗收。
(二)申請國家驗收。完成自驗收後,由試點省人民政府向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提出驗收申請,同時並將報送自驗收報告。
(三)國家驗收。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組成驗收組,對試點省國有林場改革情況進行驗收。
驗收採取抽取樣本縣(市)的方式進行,其中河北省為豐寧縣和隆化縣;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抽樣5個縣(市);安徽省為黃山市黃山區、滁州市抽樣2個縣;山東省泰安市和臨沂市各抽樣2個縣;甘肅省慶陽市抽樣慶陽市和2個縣。
抽樣驗收結果在抽樣地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整改回復。試點省根據國家評估驗收組反饋意見,就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進行整改完善,並在1個月內向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上報書面整改報告。
七、評估驗收結果運用
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對驗收結果進行通報。
附件:國有林場改革試點驗收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