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局關於發佈《森林認證規則》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15-06-30 01:30:43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森林認證工作,保障森林認證活動公正、公平、有序進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森林認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現公告如下:
一、森林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修訂有關管理及技術文件,按照認證依據開展森林認證審核活動。現有的獲證組織應結合監督審核等方式按照本規則實施轉換審核等工作。
二、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8號公告《關於發佈自願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及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調整至“森林認證”領域,與“中國森林認證CFCC”實施統一管理。
三、現從事“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的認證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認證領域的批准資質,逾期未取得的須停止開展相關認證工作。同時,遵照自願原則對獲證組織做出合理安排。
四、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5號公告《關於發佈<中國森林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森林認證規則
國家認監委國家林業局
2015年6月18日
森林認證規則
1目的
為規範森林認證工作,保障森林認證活動公正、公平、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按照“統一管理,共同實施”原則,制訂本規則。
2範圍
2.1適用範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森林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
2.2認證範圍
森林認證範圍包括森林經營認證、産銷監管鏈認證、非木質林産品經營認證、竹林經營認證、自然保護區森林生態環境服務認證、森林公園森林生態環境服務認證、生産經營性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認證等。根據林業行業的特點,認證範圍可隨著林業發展的需要而增減。
3認證依據
森林認證以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認證依據(詳見附錄)。
4認證機構條件
為保證森林認證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認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4.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法律地位的組織;
4.2了解國家林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
4.3有10名以上森林認證專職認證人員;
4.4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5審核員條件
5.1審核員資格要求
5.1.1具備林業及相關專業的學歷及工作經歷;
5.1.2取得森林認證審核員註冊資格。
注:相關專業或學科包括林學、林木遺傳育種、森林植物、森林經理、森林培育、森林保護、生態學、森林防火、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野生動物可持續利用、動物遺傳育種與繁殖、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利益、自然保護區學、動物學、園林規劃與設計生態學、水土保持、林業經濟管理、社會學、森林工程、林業機械、木材科學與技術、林産化學加工等。
5.2審核員繼續教育
審核員每年應接受相關機構開展的持續教育培訓,並在相關網站上公佈,以保證其在森林認證領域的能力持續滿足森林認證審核的需要。
6認證程式和要求
6.1申請
6.1.1森林經營單位、林産品生産加工、銷售及貿易等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向認證機構提出森林認證申請。
6.1.2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註冊登記的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3)認證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6.2受理
6.2.1認證機構應建立程式,對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並保存評審記錄。
6.2.2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結果。
6.3審核準備
6.3.1編制審核方案: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全過程進行策劃,編制審核方案。
6.3.2組建審核組:審核組應具備實施森林認證審核的能力。審核組中應指定一名有資格的審核員擔任審核組長,並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業務範圍的森林認證審核員,必要時可配備相應的技術專家(單地點的産銷監管鏈認證審核組可由一名審核員組成)。
6.3.3編制審核計劃:針對每次特定的審核活動,審核組長應根據受審核方的特點、規模、性質和複雜性編制審核計劃。
6.4審核實施
6.4.1 預審和主審
(1)森林經營認證應開展預審和主審;其他認證類型可直接進行主審。
(2)預審是在主審之前,確定受審核方與審核準則的主要差距或問題,為主審做準備。
(3)主審是對受審核方做出正式和全面的審核,應覆蓋認證依據的所有要求。
6.4.2現場審核程式
(1)首次會議。審核組應與受審核方相關人員召開首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審核組成員及職責、明確審核目的、範圍和準則、確認審核計劃、宣讀審核員規範文件和保密事項,以及提示認證風險等。
(2)文件審核。審核管理體系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記錄。
(3)現地審核。核查、驗證現地操作與認證標準要求的符合性。
(4)利益方訪談。諮詢當地政府部門、社區與居民代表、相關社團組織、企業職工等利益方的意見。
(5)末次會議。審核組提出綜合性評價和審核發現、確認不符合項等。
6.5同行專家評議
認證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和相關文件交由至少2名獨立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産銷監管鏈認證除外)。
森林認證的同行專家應是在森林認證相應認證範圍具有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
6.6認證決定
6.6.1審核報告
審核組應針對審核活動形成書面報告,審核報告應對受審核方管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描述和評價。
6.6.2認證決定
受審核方的管理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應予以通過認證,並頒發認證證書。
6.7監督審核
6.7.1監督審核的頻次
(1)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不同特點、性質確定監督審核頻次,但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
(2)在獲證組織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認證結果時,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以保證監督審核的有效性。
6.7.2監督審核的程式
監督審核的現場審核程式與初次認證現場審核程式基本相同。
6.7.3監督審核的內容
監督審核應重點關注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和有效性。在一個認證週期內,監督審核應覆蓋相應認證標準的全部內容和所有類型的經營活動。
6.8再認證
6.8.1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結束之前6個月,提出再認證申請。
6.8.2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期進行再認證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證書有效期最多可延長6個月。
6.8.3再認證程式與首次認證審核程式相同。再認證可不進行預審核。
7認證證書
7.1認證證書的內容
獲證組織的認證證書應至少涵蓋以下基本資訊:
7.1.1證書編號;
7.1.2獲證組織名稱、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
7.1.3認證覆蓋範圍;
7.1.4認證依據及版本號;
7.1.5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7.1.6發證機構名稱、地址。
7.2認證證書的管理
7.2.1認證證書有效期五年。
7.2.2認證機構除應當公佈認證證書在本機構網站查詢的方式外,還應當在證書上註明:“本證書資訊可在國家認監委公示的網站(www.cnca.gov.cn)上查詢”,以便於社會監督。
7.2.3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管理。當獲證組織出現影響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作的情況且經現場驗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糾正的,認證機構應視情況對認證證書做出暫停或撤銷的決定。
7.3 森林認證標誌樣式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另行發佈。
8資訊報告
為及時了解認證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認監委對森林認證工作實行認證資訊月報制度。在認證證書頒發後30日內,各認證機構應及時將認證資訊報送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在其網站開設專欄向社會公開各認證機構上報的認證證書等資訊。
9認證證書轉換
認證機構應審慎受理其他認證證書轉換申請,對違反國家林業管理法律法規且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查處的獲證組織,除非徹底整改,否則原則上不予受理。
10認證機構認可和認證人員註冊要求
10.1認可機構應根據GB/T27065《合格評定 産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結合森林認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森林認證機構的認可制度,為認證機構提供認可並加強後續監督。相關認可規範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10.2人員註冊機構應根據GB/T27024《合格評定 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結合森林認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森林認證審核員的註冊制度。相關人員註冊準則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11附 則
11.1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森林認證活動、認證機構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進行處罰,直至撤銷認證機構資格。
11.2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錄:
森林認證業務範圍和認證依據
序號
認證範圍
認證依據
1
森林經營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
(GB/T 28951-2012)
2
産銷監管鏈
《中國森林認證産銷監管鏈》
(GB/T 28952-2012)
3
非木質林産品經營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
(GB/T 28951-2012)
《中國森林認證非木質林産品經營》(LY/T 2273-2014)
4
竹林經營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
(GB/T 28951-2012)
《中國森林認證竹林經營》
(LY/T 2275-2014)
5
自然保護區
森林生態環境服務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
(GB/T 28951-2012)
《中國森林認證 森林生態環境服務 自然保護區》(LY/T 2239-2013)
6
森林公園森林
生態環境服務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
(GB/T 28951-2012)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公園生態環境服務》(LY/T 2277-2014)
7
生産經營性珍稀瀕危野生動物 飼養管理
《中國森林認證生産經營性珍稀瀕危野生動物 飼養管理》(LY/T 227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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