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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轉髮指導意見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 發佈時間:2015-06-27 05:53:0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標誌著民營銀行已步入常態化發展階段。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民營銀行發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銀行業對內開放水準,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民營銀行試點工作,不斷完善監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目前,5家首批試點民營銀行均已獲准開業,相關監管配套措施正同步推進。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七部分:一是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遵循市場規律,促進民營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科學穩健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二是基本原則。積極發展,公平對待,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依法合規,防範風險,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成熟一家,設立一家;循序漸進,創新模式,通過多種形式推動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三是準入條件。積極支援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依法進入銀行業,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許可程式。五是民營銀行應確立科學發展方向,堅持特色經營,穩步推進創新;同時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自我約束,建立多層次風險防範體系。六是監管部門應明確監管責任,堅持全程監管、創新監管、協同監管,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七是相關部門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信用、經營、競爭、輿論等環境。

  (詳細報道見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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