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民營銀行經營出現問題 股東應分擔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6-26 16:4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26日電 《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公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今日表示,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作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原則之一,既是促進民營銀行科學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保障。在銀行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股東應有責任分擔風險。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介紹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尚福林解釋,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管理風險的特殊企業,從其風險特徵和社會責任看,最大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風險外溢(銀行和其他企業不一樣),避免經營風險損害存款人和納稅人利益。按照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鐵律,銀行賺錢之後由股東獲利,存款人不可能再分享;在銀行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自然也就不能由存款人吃虧認賠,股東應有責任分擔風險。
尚福林介紹,近幾十年,這一理念已經逐漸演化為國際通行規則,最為突出和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現在世界各國皆強調對銀行的資本監管,強調資本對風險損失的吸收能力。我國近年來也一直強調,銀行股東負有持續注資責任,以增強風險抵禦能力,這為我國銀行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實現穩健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尚福林分析,在本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後,世界各國經過深刻反思,于2009年達成了非常重要的“9.20”國際共識。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銀行機構要在正常經營時,就要明確作出出現風險的處置安排,通俗地講就是訂立“生前遺囑”,按照行業説法就是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也就是銀行必須事前明確,出現危機之後,先由股東自我救助,努力恢復正常經營;如果全面恢復正常經營無望,應該通過業務模組分拆等方式,確保其主要服務功能得以持續。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求就在於,銀行股東要在銀行從生到死的全過程,承擔風險責任。
尚福林認為,按照這一國際通行規則,我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正在補這一課。目前,我國被列為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工行、農行、中行,已完成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工作,其他各類銀行機構也正在制定之中。民營銀行作為新設銀行機構,在出生之際就應主動做好剩餘風險的承擔安排,以確保經營失敗後不殃及無辜,避免被動。
尚福林指出,民營銀行建立股東承擔剩餘風險制度之後,就在存款保險制度基礎之上,為存款人增加了股東保護,這將明顯增強存款人的安全感,增強客戶吸引力。同時,民營銀行在享受存款保險制度對剩餘風險的賠付後,可以使銀行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
尚福林舉例指出,對於一個60萬元存款的客戶,如果銀行經營失敗之後,存款保險按規定提供50萬元的賠付,銀行股東若再為客戶承擔10萬元剩餘風險,不僅自身的賠付負擔大大減輕,而且更多分擔了存款人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市場對民營銀行的信心。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民營銀行的設立和穩健發展是一個增信安排,也使得承擔剩餘風險這一制度變得更加有效。
尚福林補充,存款保險加上股東承擔剩餘風險的雙重防護安排,客觀上能夠避免民營銀行客戶過度集中,有利於民營銀行將服務重心聚焦于小微企業、“三農”、社區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促進民營銀行探索創新特色化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