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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罰字[2015]22號

  • 發佈時間:2015-06-24 17:30:37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閆金勇

  註冊單位:寧夏誠信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閆金勇:

  2014年11月20日,寧夏鹽池縣新區集中供熱站項目一期熱源廠工程項目在澆築七層梁、柱過程中,梁下模板支撐體系失穩致使一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的較大生産安全事故。

  此次事故中,你作為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審查不嚴,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存在的品質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並監督整改,也沒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彙報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22號)。你于2015年5月25日簽收了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擬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同時收回執業印章,時間從我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請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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