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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3-12 19:30:41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實施,銀監會近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細則》修訂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修訂《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4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佈第657號令,對《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包括:(一)取消設立營業性機構前需設立代表處的要求;(二)放寬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將開業年限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取消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資法人銀行撥付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最低數量要求。

  此次修改《條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具體體現。修改重點是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便利的政策環境。

  為配合《條例》的修改實施,同時落實簡政放權精神,簡化行政許可流程,銀監會對與《條例》配套的《細則》進行了相應修訂。

  二、修訂《細則》依據什麼原則?

  答:本次修訂《細則》依據三條原則:一是對照《條例》修改的內容對《細則》作相應修訂;二是刪除和修訂在行政許可程式方面與《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復和不一致的內容,使《辦法》主要體現程式性和提交資料等行政許可的內容;三是完善《細則》部分條款的表述,提升《細則》文字表述的嚴謹性。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將來還會對《細則》做進一步修訂。

  三、《細則》修訂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細則》共修訂了58個條款,其中:與《條例》修改相配套的內容共3個條款;與《辦法》相關的修訂內容共42個條款;進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訂內容共13個條款。《細則》原有134條,修訂後減少至100條。刪除的條款主要是與《辦法》完全重復的程式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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