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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罰字[2015]6號

  • 發佈時間:2015-06-24 17:30:37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王春生

  註冊單位: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王春生:

  2010年6月,北京市大興區舊宮三角地BC區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品質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294905.86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此次事故中,你作為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存在過錯造成了該品質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1月14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6號),楊秋莎于2015年1月28日代你簽收。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2個月的行政處罰,同時收回執業印章,時間從我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請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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