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罰字[2015]23號
- 發佈時間:2015-06-24 17:30:36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寧夏誠信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原名稱:寧夏誠信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福才
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上海西路188號-5層
寧夏誠信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0日,寧夏鹽池縣新區集中供熱站項目一期熱源廠工程項目在澆築七層梁、柱過程中,梁下模板支撐體系失穩致使一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的較大生産安全事故。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對鹽池縣供熱公司南苑供熱站項目一期熱源廠“11.20”模板支撐體系坍塌較大事故有關責任企業及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請示》(寧建(法)發[2015]1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鹽池縣供熱公司南苑供熱站工程“11·20”模板支撐體系坍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寧政函〔2015〕11號)認定,你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中標通知書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多數不符,現場監理不到位。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審查不嚴,在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沒有通過審查的情況下,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存在的品質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並監督整改,也沒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彙報,且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三次責令要求全面停工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制止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三十七條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23號)。你單位於2015年5月25日簽收了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停業整頓6個月的行政處罰,時間從我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到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