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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證加孩子名夫妻離婚怎麼分

  • 發佈時間:2015-06-19 02:31:2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眼下,小小年紀就已經擁有自己的房産成為“小房主”,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一些父母出於種種考慮,將房屋産權落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然而這種做法會給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産帶來障礙。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後財産糾紛案。

  在鄭州打工的王大治和慧娟于2008年結婚,第二年有了一個女兒取名小倩。眼看著女兒一天天長大,王大治夫妻倆也想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兩人商量後以慧娟的名義在鄭州市南陽路的一個小區裏買了一套房子,在辦理房産證的時候,考慮到將來女兒在鄭州的上學、就業等問題,夫妻倆把慧娟和小倩列為了房屋共有人。

  然而,房貸壓力使夫妻倆經常為一些小事爭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兩人離婚,王大治搬了出去,慧娟和女兒繼續居住在婚後購買的那套房屋裏。

  2014年11月,王大治將慧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對這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産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名為慧娟和小倩,但該房屋屬於婚後房産,應視為王大治、慧娟和小倩共同共有。婚生子女小倩作為房屋共有人,應佔房産一半份額,另一半房産份額為王大治、慧娟共有。遂判決確認王大治對涉案房屋擁有四分之一的産權。

  法官説法:在現實生活中,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有三個好處:回避將來將房屋轉給子女時要繳納的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登記費等費用;回避以後可能開徵的遺産稅;提前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將來子女結婚後房屋就是其婚前個人財産,從而保護子女財産權益。

  但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也會産生一些現實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嚴格限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子女的財産。因此,父母需要出賣或抵押該房産獲得資金時,除非父母承諾將所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治病等事項,並辦理公證,否則登記機關是不給辦理過戶或抵押登記手續的。這對於父母而言,可謂買房容易賣房難了。其二,子女成人後,該房産就完全由子女掌控,父母無權再處分該房産。其三,以孩子的名義買房逃避債務並不可行。按照法律規定,家庭經營的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産承擔。而家庭共同財産並非僅指夫妻共同財産,以孩子名下的購買的房産同樣屬於家庭共同財産。因此,孩子名義的房産並不能起到逃避家庭債務的作用。其四,夫妻離婚時容易引發房産所有權糾紛。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父親只能獲得四分之一的産權。因此,在決定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時,父母需要慎重考慮,謹慎從事。宋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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