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治精神成為安全管理工作之基
- 發佈時間:2015-06-18 08:30:43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蔡永
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並經習主席批准,該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産法》的修改,是基於2002年6月版《安全生産法》的第二次修訂,歷時兩年多的時間,由原來的97條變為114條,增加了17條,修改了70多個條款。無論是從立法目的、規範模式、主體責任、監管方式,還是從處罰力度來看,都作出了很大的修訂。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以下幾點體會。
新定性:新《安全生産法》對安全生産內涵的定義有了重大改變。新《安全生産法》將“法”的涵蓋範疇從“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擴大到“安全生産工作”。在生産管理中有句名言,“管生産就是管安全”。所謂“只管生産不管安全”,或是“管安全就是管監察”的觀點,則是對安全生産觀的片面理解。我們平時説的“安全管理”,指的是具體規章、審計、安全資訊、事故調查等有關安全狀態分析管理的具體機制,是安全生産的顯性化手段。新《安全生産法》從原來定位在上層“機制”或“職能”上轉到基層生産工作“活動” 或“行為”上,是從單一管理角色到生産主體角色的轉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這也反映了在過去幾年裏,人們對安全生産的理念偏重於 “監督”和“管理”,沒有從具體的生産“行為”出發去尋找安全治理方法。
新主體:新《安全生産法》對安全生産管理的理唸有了新的論述,提出了“安全第一”要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宗旨之上,回歸“法”的保護對像是“人”這個根本原則。新《安全生産法》將原第一條論述裏的“促進經濟發展”,改成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也順應了目前中國社會發展不再強調GDP數據的思維。新《安全生産法》新增規定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將“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負責其崗位“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訓”。類似論述也涉及了“實習生”。新《安全生産法》將生産經營單位中所有的人都納入到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這將徹底遏制生産單位以“臨時工”或“實習生”為由逃避主體責任的動機。新《安全生産法》明確保護的主體對像是“人”,對今後從業人員的安全保護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
明職責:新《安全生産法》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崗位職責要求。比如,新《安全生産法》明確了“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還規定了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再比如,提出“建立隱患排查制度”,這是對安全生産管理作出的一項帶有科學方法論的法律條文。在新《安全生産法》裏增添了許多責任方面的闡述,有利於責任的追究到位,防止出現只追究當事人的治標不治本的行為。
畫紅線:新《安全生産法》在生産安全方面劃設了很多紅線。例如,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處理劃設了紅線,對於政府部門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依法及時處理”,否則政府部門將採取“停産停業”甚至“停電”等具體強制措施。類似紅線還涉及對管理人員的保護和隔離,比如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生産經營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對於有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單位的負責人。在劃設紅線後,新《安全生産法》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除對經營單位進行經濟方面的處罰外,還加大了對責任人的個人處罰力度。另外,新《安全生産法》提出了“違法行為資訊庫”的概念,對嚴重違法單位,要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這些新的提法,對推動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將起到積極作用。
強監管:新《安全生産法》強化了政府監管職責和多元化要求。新《安全生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新《安全生産法》對政府監管方面的闡述比較多。另外,新《安全生産法》首次提出,“生産經營單位在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則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這鞏固了工會在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中的地位。在西方,安全生産管理中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是工會能夠發揮保護從業人員權益的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民航一直注重與國際同行業對標,注重安全制度化建設,在飛行安全管理方面處於國際領先水準。新《安全生産法》將“安全”定義為一個“好”的結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綜觀《安全生産法》的條例內容,條例偏重於在出現“壞”結果後,規範責任的界定和處罰的判定,而對於持續性量化過程的管理缺乏立標內容。以第二章生産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産保障條例內容為例,這章共有32條,修訂了17條,增加了4條,條款改變或增加的大部分在於對安全管理機構和責任的描述,對具體的安全生産過程管理的強制性內容增加的並不多,在生産單位安全體系建設、生産環境因素管理、從業人員工作時間管理、安全數據和資訊管理等方面還不夠具體。按目前或展望未來幾年國內的安全生産水準,優秀的安全生産經營單位支援新《安全生産法》對生産安全提出更多規範性要求,這是推進立標性立法的動力。
新《安全生産法》仍存在大量不確定性詞語,有11個“加強”、23個“及時”,還有103個“有關”等詞語,而“限時”一詞卻沒有出現。此外,個別條文在執行上還有待明確執法主體和標準,比如“誠信名單”制度的適用原則等。
總之,新《安全生産法》有較大的立法思想改變,新的創新性提法有較大期待空間,值得好好學習和體會。
(作者單位:國航工程技術分公司杭州維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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