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敏:優化能源結構重在破除機制障礙
- 發佈時間:2015-06-18 06:2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提要 面對日益嚴峻的能源安全和生態環境挑戰,以及經濟轉型升級壓力,如何促進能源結構優化?這需要通過體制和機制的變革和創新,建立現代化的能源市場體系,從而實現能源領域可持續發展
能源是決定經濟社會形態的一個重要基礎。國際經驗表明,發達國家工業化的起步都是從煤炭能源開始的,大量使用煤炭曾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經過數年的努力,如今發達國家的能源已轉變為主要依賴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和天然氣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60%以上,並都在大力開發利用新能源,著力實施能源轉型戰略,努力在本世紀中期,使能源體系由目前的以化石能源為主轉變為未來的以可再生能源為主。這是全球能源發展的新趨勢。
與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能源不僅消費量大、利用效率低,而且在能源結構上高度依賴煤炭等化石能源,新能源比重明顯偏低。比如,煤炭佔到全部能源消費的67%,而發達國家的煤炭消費比重大都不超過20%;目前我國的煤炭産量已達40億噸,大大超過我國煤炭的科學産能能力。這樣不僅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而且不利於保障能源安全,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勢在必行。
分析起來,目前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固然有資源稟賦因素,然而應當看到,煤炭比重居高不下、新能源比重偏低的深層次誘因在於體制機制障礙和利益分配問題。比如,我國新能源産業的戰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新能源産業市場環境建設滯後,各方利益協調機制不暢,新能源技術進步和金融保險服務體系創新動力不足等一系列問題仍制約著新能源行業健康發展。
國際經驗表明,通過體制和機制的變革和創新,建立現代化的能源市場體系,再輔以科學細緻的研究和有效的技術路徑選擇,新能源完全可以在保障我國能源安全、實現綠色能源轉型和促進社會就業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並趕上全球能源轉型的步伐。
首先,應將新能源産業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比如,可考慮細化和明確老問題,納入新形勢和新任務,解決新問題,使《可再生能源法》始終保持與産業和國家發展需求同步,使我國新能源産業始終沿著法制的軌道健康發展。構建各級政府綠色政績考核體系,推廣綠色GDP核算等,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切實讓政績考核真正轉移到“以綠色發展論英雄”上來。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對污染排放實行最嚴格的監管,讓污染排放、非綠色能源生産和消費付出的代價遠大於使用清潔能源技術、實行綠色能源生産和消費付出的成本。推進以碳排放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為代表的環境權益交易創新探索,為綠色能源産業的成長提供金融支援,促進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控制好溫室氣體排放。
其次,加快傳統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步伐。利用有利窗口期,在開放上游市場、監管中游市場、實現下游市場動態管理的基礎上,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改變我國的天然氣定價與國外進口價格脫節等情況,以利於集約用氣,加大天然氣替代散燒煤的步伐,有效改善國內能源消費結構。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採用更為靈活的電價機制,形成合理的輸電環節定價機制。形成市場化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更加真實地體現能源産品的稀缺性,促進企業和公眾節約、節能和使用清潔能源,有效改善國內能源消費結構。
第三,在能源規劃協調中應更多關注新能源發展,建立適應新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清除新能源發電在輸送、分配、存儲等環節的瓶頸,解決其並網和消納問題。
與此同時,還要積極營造有利於綠色可再生能源消費的良好環境。當下,普及國民的綠色文化理念和綠色能源消費理念尤為重要。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綠色消費就是提高健康效益的消費理念。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承擔更多的綠色責任,以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綠色文明教育等推進能源綠色消費革命,倡導綠色生産生活方式。學校、民間組織特別是高等院校要注重教育示範作用,引導整個社會綠色能源消費理念的培育。公民要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抵制消費高耗高污産品,培養綠色消費的良好習慣。(作者:國家資訊中心經濟預測部 朱 敏 原文刊載于經濟日報6月18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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