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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費改稅”漸行漸近

  • 發佈時間:2015-06-17 06:07:2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醞釀多時的環境保護費改稅,終於取得階段性成果。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由排污收費改為徵收環保稅,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範圍、稅率、徵收管理體制等,既影響到企業的生産經營,又關係能否更好地促進生態環境改善,為社會所廣泛關注。就《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進行深入解讀。

  清費立稅強制力度更大

  設立環境保護稅是中央的一項既定部署。“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開徵環境保護稅。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部署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時,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稅制改革重點鎖定6大稅種,其中就包括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

  “環境保護稅法制定工作的推進,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落實稅收法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全面推進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説。

  環境保護稅是通過稅收手段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到生産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种經濟手段。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目的在於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尖銳。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發展過程中片面追求GDP,犧牲了環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稅收的強制性比收費力度更大,有必要清費立稅,通過環境保護稅法進行調節、約束。”劉劍文説。

  《徵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對於納稅人的這個規定,主要是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環境保護稅強調的就是‘污染者付費’和‘污染者擔責’的原則。”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表示。

  超標超量排放加倍徵收

  在稅率方面,《徵求意見稿》採用固定稅額的辦法,從量計徵,而非從價計徵。“《徵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主要是考慮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防止因大幅度提高標準而超過納稅人承受範圍。”劉劍文説。

  《徵求意見稿》考慮了不同地區情況差異,對稅額調整問題作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根據《徵求意見稿》,環保稅的徵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徵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對於頗受關注的對二氧化碳排放徵稅問題,《徵求意見稿》未作規定。“是否對二氧化碳徵稅的問題,現在還在討論中,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規定進來的時機並不成熟。”王燦發説。

  《徵求意見稿》還對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對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保稅。

  上述稅收優惠體現了鼓勵減少排放、迴圈利用以及投資于保護環境的技術和設備等行為,同時對於徵稅後受影響較大的基礎産業或行業給予保護。

  劉劍文認為,作為一個新稅種,環保稅在設立初期應更多考慮我國現實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徵稅對象和徵稅範圍總體比較適中,有助於順利地徵收。“開徵步驟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擇機擴大範圍。”他説。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污染物只是環境保護的涉及對象之一,應在全面通盤考慮環境保護問題的基礎上,確定環境保護稅的徵稅對象。

  稅務徵收+環保協同

  對於徵收管理體制,按照“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徵管模式,《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對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機制。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環保部門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的職責,協同稅務機關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徵求意見稿》規定由稅務部門徵收,主要考慮了在執法上更有剛性。徵收過程中,稅務部門如何配備足夠的人力物力、稅務和環保部門如何加強協作非常重要。”王燦發説。

  王金南認為,未來環保稅徵收管理體制,尤其是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協調、配合,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

  《徵求意見稿》沒有規定環境保護稅收入的用途,也未規定環境保護稅歸屬中央還是地方,會不會影響環保投入、基層環保部門經費保障?“稅收收入的用途和歸屬並不是單行稅種法律應規定的內容,其他稅種的立法對此也沒有規定。這屬於財政體制的問題,應由中央和地方收支劃分的法律或政策來確定。”劉劍文解釋。

  對於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出臺的時間表,劉劍文表示,在根據徵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還需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然後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估計在2016年或者2017年出臺,2017年出臺的可能性更大些。”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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