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設何去何從?
- 發佈時間:2015-06-17 01:31:03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加速發展的時期,每年有上千萬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大量人口流入引發的部分地區環境污染、交通擁堵、安全隱患等“城市病”問題日益嚴峻。“智慧城市”綜合採用了包括射頻傳感技術、物聯網技術、雲計算技術以及下一代通信技術在內的新一代資訊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使城市變得更易於被感知,城市資源更易於被充分整合。在此基礎上,各級管理部門可實現對城市的精細化和智慧化管理,從而有效化解“城市病”問題,消除安全隱患,最終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城市發展難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智慧城市”已成為城市發展不可逆轉的潮流。
收益不明 大餐變“燙手山芋”
發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八部委,在去年印發的《關於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鮮明的“智慧城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網路安全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智慧城市”在國家決策層面以及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其龐大的市場潛力也成為眾多企業希望爭奪的“大餐”。
“智慧城市”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所需資金巨大,涉及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體,涵蓋投融資、建設、運營、監管等過程。傳統的政府自建自營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投資需求,更多的資金需要由企業和融資機構去籌措,將市場機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設已經成為必然選擇。財政部發佈的《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要儘快形成有利於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發展的制度體系。運用PPP模式解決“智慧城市”建設的資金問題已經是大勢所趨。
然而PPP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卻雷聲大、雨點小,目前還鮮有成功的案例,甚至成為相關企業“燙手的山芋”。其原因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政府動力不強,在政府地方債務問題沒有很好的解決的情況下,很難投入資金進行增量建設;另一方面是來自企業的焦慮,由於“智慧城市”建設往往缺少明確的收益時間和收益標準,以及驗收標準,企業的收益存在不明確性,風險較大。”這些原因導致了企業和政府很難達成共識。
同方“智慧城市”泛整合事業部總經理夏宗春認為,“無論是PPP模式,還是融資租賃模式,從企業角度都一定要著眼增量的同時兼顧存量。”也就是説建設方企業要主動幫助地方政府卸下包袱。“比如給政府牽線搭橋去做一些融資租賃”,或者“把政府原有的一些存量項目,以及“智慧城市”建設的增量項目都放到PPP方案裏面”,以此幫助政府用長週期、低利率的資金來置換地方債務中短週期、高成本的部分,來減輕地方政府債務負擔。
從“補建設”向“補運營”轉變
“智慧城市”建設不是簡單項目的堆疊,也不是純技術解決方案的拼湊,而是一個長期、動態、複雜的過程,需要統籌全局、前瞻性考慮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共同規劃,整合整合。從2014年各個城市統計的項目資金投入情況來看,當年總投入是1145億元,其中財政投入205億元,銀行貸款216億元,社會資本598億元,也就是説社會資本佔了約50%。
由於PPP模式是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政府作為監管政策的制定者,制訂監管框架時要充分徵求利益的相關方,包括投資者、運營者、消費者的意見,使監管法規既能保證基礎設施服務的品質,又能保護有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數字城市建設研究中心主任馬桂芳認為,“智慧城市”應該從三個視角來考慮,首先從市場的角度,應該提升城市的運作效率;同時建設“智慧城市”還要站在市民的角度,要宜居宜業;第三是從企業家角度,城市一定要有很好的運作環境,企業在這個城市能夠發展起來。
在“智慧城市”建設方面,PPP的應用具有4大關鍵要素,即制度設計、運營補貼、合作夥伴、績效考評。在制度設計方面,要從PPP運作的全流程做好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從確定投入方式、選擇合作夥伴、確定運營補貼到提供公共服務的全流程,制定包括預算管理、政府採購、政府性債務管理以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方面的一系列合理制度。在運營補貼方面,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從城市整體效益出發,對社會效益好的PPP項目給予適當補貼。補貼依據是項目的運營績效。
此外,相關主管部門應出臺優惠政策,比如允許投資者進行廣告、商業等開發,讓投資者感到有利可圖,這樣才能吸引社會資本。此外,政府還可以考慮允許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基礎設施領域投資PPP項目。放寬這些基金的投資限制,不僅能夠改善基礎設施投資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夠大大緩解各種基金的經營壓力。此外,還要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各相關部門之間並聯式的項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項目選址、投融資方案、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供應等方面的工作,對項目起導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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