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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 為什麼沒有校辦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6-17 01:30:5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矽谷的高科技及其産業發展的發達水準和先進程度是舉世公認的,這些地方的高科技和産業的發展以大學密集區作為知識和智慧原動力,常規地將之總結為“産、學、研”或者“官、産、學”的模式,應該肯定的。但我們要問的是,大學在高科技及其産業發展中,到底起到什麼樣的作用?有觀點認為,斯坦福大學創辦了大量的科技企業,才造就了矽谷的今天。是否真是這樣?為了清楚了解斯坦福大學對於矽谷的貢獻所在,筆者曾先後四次訪問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轉化中心,對於斯坦福大學科技成果轉移模式進行考察,研究分析了他們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科技成果授權+技術服務

  帶著上述問題,筆者專程考察訪問了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和亞洲技術研究中心、MIT技術轉移中心、哈佛大學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等機構。

  實證考察的具體內容:一是大學的科技成果以什麼方式轉移?是自己創辦企業?是以技術入股的方式參與科技企業的創業?是與其他企業合作共同創辦企業?或者是建立風險投資基金來促進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二是大學為什麼採取這樣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而不採取創辦科技園區或者直接創辦企業的方式?或者以大學無形資産入股?三是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機制是什麼?這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對於智慧財産權的發明人的利益機制是什麼?四是大學採取這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的成效是什麼?鞏固大學的學科地位的效應?對於促進大學培養人才的效應?還是對於大學獲得資金支援的效應?五是大學建立什麼樣的轉化機構來促進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最優的模式?

  圍繞著這些考察的內容,筆者先聽取各個大學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模式與經驗的介紹,然後與他們就上述問題一一討論。 結果發現,我們所考察的這些大學或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其科技成果轉化模式以及獲得的經驗,完全與國內大學的現行做法和模式不一樣。事實上,這些大學都沒有自己學校創辦的“校辦科技企業”,也沒有什麼“大學科技園區”,他們都是以科技成果授權使用加上技術服務,或者以專利入股加上技術服務的模式進行成果轉化工作。這樣的模式保證了大學的學術與産業界的互動,相得益彰。

  以斯坦福大學為例,他們作為矽谷技術密集的知識供給方,但在矽谷卻並沒有一家斯坦福大學創辦的科技企業。矽谷作為世界最著名的高科技産業發展園區,斯坦福大學在其中僅僅是科技成果提供者而已,並沒有參與高科技産業園區的創建發展工作。同樣,哈佛大學與“128號公路”的關係,都是這種科技成果或者知識的供給者,而不是直接的參與者。斯坦福大學技術轉化中心的技術轉移工作是全美做得最好的;而哈佛大學通過籌建大學轉化基金,即風險投資基金來投資大學成果與産業對接的創新項目,進行成果轉移的。

  借助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彌合“斷裂帶”

  美國法律規定大學是不納稅的,如果辦企業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所以大學不能夠辦企業。為了保證社會分工以及專業化的效率,大學的本職工作是知識的創造,而非企業的創造。儘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大學與企業之間的“斷裂帶”,大大阻礙了科技成果的快速轉化,但完全可以借助基於科學創新的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來解決這個“斷裂帶”問題。關鍵是大學要設計好一套基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微觀期權服務利益機制,再加上風險投資促進創業加速的機制,就能很好地解決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

  以藥物開發過程為例,一個新藥的研究和開發需要經歷基礎研究—臨床前的研究—Ⅰ期臨床研究—Ⅱ期臨床研究—Ⅲ期臨床研究—藥品上市等。在這個過程中大學的研究工作往往只是進行到一期臨床前,而企業需要的藥品往往是三期臨床之後的比較成熟成果,中間的一期臨床和二期臨床是藥品開發過程中風險大、淘汰率高、投資不確定的階段。這個階段由於學術水準較低,大學往往不願意去做,同時由於這個階段的學術要求又高於實際企業技術資源稟賦,企業也往往不願意做,這就形成了所謂的成果轉化的“斷裂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不得不創建自己的工程中心來解決新藥開發的這個問題,從而導致企業的開發成本的大大提高。同樣,大學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要去接受國家或者企業的支援,來創建相應工程中心,但由於缺乏企業工程技術資源的支援,開發工作進展往往比較遲緩,進而影響學校的學科發展。

  為此需要一個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大學能夠延伸他們在科學創造基礎上的服務,而企業又能夠延伸基於市場和工程資源稟賦條件上的開發服務,在大學與企業之間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橋梁”,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斷裂帶”問題。或者是由孵化器將大學和企業的需要結合起來,在風險投資促進創業加速的作用下,儘快完成基於科技成果形成新興科技企業的創業過程。

  斯坦福大學明確規定大學的科技成果統一由大學技術轉化中心來實施轉化工作,而創造該成果的教職員工隨著科技成果轉化進程,可以長期為企業提供顧問價值性的服務,或擔任獨立董事等價值性服務,該服務以一般不超過五年為限。但創造該科技成果人員不得到企業裏兼任董事長、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技術官等有職位的工作,否則學校將會勸其退出教師的職位。

  哈佛大學雖然沒有斯坦福大學那樣的限制性規定,但也規定一週當中,教師必須有四天的時間是在為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這一工作時間要有秘書的記錄為證,一週中僅有一天時間可以自由支配,可以滿足該教師去做顧問或者獨立董事職位的需要。哈佛大學這樣的正面規定,顯然給予教師的閒暇時間是難以去創辦企業的。

  他們的做法就是以專利或科技成果授權,再加上技術服務的方式進行轉化工作,一般授權為五年,並提供五年的技術服務工作。為了防止壟斷,技術成果授權的方式一般是不能夠獨家授權的,即同時授權給三到五家企業應用。

  技術轉化中心如何運作

  創建於1970年的斯坦福大學技術轉化中心,至今已經有累計超過6000項發明公佈,其中有超過2200個發明得到市場的良好反應,技術轉化中心執行了超過2600項發明轉化,當中有接近1500項轉化的發明得到市場的良好認可。斯坦福大學轉化中心已經産生了將近10.3億美元的累積總轉讓收入,其中有超過8.94億美元留在了斯坦福或者發明者,技術轉化中心已經為研究激勵基金提供了3700萬美元。

  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一共大約有22名工作人員,其中8名律師,8名價值評估人員,主要針對發明進行價值的評估並制訂相關智慧財産權保護與轉讓方面的法律服務。對於技術轉移收入的分配政策是:總體轉讓收入的15%作為技術轉移中心成本,歸為轉移中心的管理費用,減去這些開支是該項技術成果轉移的凈轉讓收入。凈收入的1/3 給技術的直接發明者,1/3 作為繼續研究的科研經費,由技術成果發明者掌管使用,1/3作為收入。1/3的收入再分成三份,一份分給學校,一份分給發明者所在院係,一份分給該技術發明的團隊。由於斯坦福大學學校經費充足,學校將其收入獎勵給該技術發明的團隊。

  但在斯坦福大學6000項的發明中,只有3項發明是大贏家,14項發明産生了超過500萬美元的累計轉讓收入,53項發明産生了超過100萬美元的累計轉讓收入。所以斯坦福大學的經驗證明,大學不能指望用轉讓收入來作為大學運營的開支來源,但是轉化出去的科技成果創造了新興産業,創業成功者們紛紛為大學捐贈,從而為大學提供了更高的經濟回報。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科技成果轉化的期權回報迴圈機制。

  哈佛大學則是在技術轉化中心的基礎上,創辦大學的校辦風險投資基金,來結合市場的需要,就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斷裂帶”階段進行引導性投資,即就市場需要的科技成果,與外部資金進行組合型投資,而大學的風險投資基金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水準,往往能夠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對中國大學科技創新的啟示

  在我們考察的美國大學中,沒有一個大學創辦校辦科技企業或大學科技園。比較國內情況,大學校辦科技企業和大學科技園的模式需要創新的方向是什麼?

  我國各個大學紛紛創辦自己的科技型企業,一個大學辦30—100個企業是平常事。如果創辦的企業效益很好,當然會給學校帶來回報,那麼這樣的回報能夠彌補多少學校的開支來源?如果創辦的企業虧損,則學校就必須要承擔虧損的經濟責任,這种經濟責任勢必影響原有教學經費的使用。

  當然,大學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好處就是加速了科技成果的早期轉化,即在財富效應的促進下,大學科技成果的創造者們紛紛可以在第一時間進行成果轉化創辦科技企業,但是企業繼續向前發展時,往往是以失敗告終。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創辦該企業的具體人員“腳踩兩隻船”,不願意放棄學校教師的職業,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需要創業者能夠全身心投入,而此時具體創業者在教師和企業經營者兩條戰線上作戰,不能夠也不可能做到全身心投入精力到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也勢必影響教學品質和科研品質。

  根據美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模式的實證研究,我們不禁要問,我國大學現行創辦科技企業或者大學科技園區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是否是最優模式,是否是最有效的模式,是否是最有社會效應的模式?我們應該始終自問,大學在創造知識和滿足社會人才培養和教育、現代科學和技術創新的前提下,是否要進一步創新,又該如何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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