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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發薪”利於維護職工權益

  • 發佈時間:2015-06-16 06:07: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廣東省人社廳起草的《關於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發佈,該條例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日。”這一規定引來不少稱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可在現實中,由欠薪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對何時給員工發薪並沒有比較固定的時間期限,有的企業常常以回款週期長來敷衍,造成了勞動者薪水發放一拖再拖。現在,地方對企業何時發薪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法律層面給企業一個時間界限,為破除企業欠薪問題尋找到突破口。

  從某種意義上説,理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利益分配的最有效方法是依法辦事。地方對企業何時發薪作出了明確規定,這給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今後一旦遇到不按時發薪水,勞動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對企業發薪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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