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安排”豈能成受賄藉口
- 發佈時間:2015-06-15 05:54:24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貴峰
日前,被視為廣東揭陽市原市委書記陳弘平左膀右臂的鄭松標貪腐一案,在佛山中院開庭。曾為揭陽市副市長的鄭松標被控受賄、單位受賄以及濫用職權三宗罪。鄭松標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強調一切出自“領導”安排, “是在領導的指示下辦”,自己其實是“被送錢”,“領導”陳弘平成為“擋箭牌”(6月13日《南方都市報》)。
受賄是因為“領導安排”,這樣的受賄理由、事後辯白能否成立,並進而證明當事官員很“無辜”?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接受鉅額賄賂,究竟是因為“領導安排”“迫於無奈”,還是“經不起金錢誘惑”“見財起意”,鄭松標的“一面之詞”顯然缺乏可信性。而且,就算鄭松標受賄是“領導安排”的結果,也決不能成為其接受賄款的理由,更不能證明他是“無辜”的,可以豁免法律責任。要知道,領導之上還有法律,“領導安排”之上還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法治秩序。像《公務員法》就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鄭松標決不能只盲從“領導安排”、只對領導負責,更應服從法律、服從事實,對法律負責;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正確的選擇只能是後者。
應該承認,現實生活中,由於領導能夠決定自己的升遷甚至命運,部分副職與下級官員因為怕得罪領導,怕遭到打擊報復,對於領導的“受賄指示”只能選擇曲意逢迎、盲目服從,直至同流合污、沆瀣一氣,助推了一些地方、領域腐敗窩案串案的形成。正如此前不少落馬官員受審時曾抱怨的:“不受賄得罪人”,“不貪就得受排擠”。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對這種腐敗行為就應該給予同情和體諒,更不意味著法律上可以對他們網開一面。因為“領導安排”式腐敗,其性質更為惡劣,社會危害更大,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查處懲治。
要剷除“領導安排”式腐敗的滋生土壤,就當決不容許存在任何“擋箭牌”,也決不能對所謂的“被送錢”者抱有任何同情,而只能從源頭上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體制機制,特別是要抓好一把手的廉政建設,充分保障所有公職人員有底氣不盲從“領導安排”,而只服從事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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