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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債券融資支援管廊建設

  • 發佈時間:2015-06-10 06:08:2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年4月發佈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要求加大債券融資支援管廊建設力度:

  一、鼓勵各類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等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發改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一)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城投類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二)募集資金佔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總投資比例由不超過60%放寬至不超過70%。

  (三)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産經營性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産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70%和75%;主體評級AAA的,資産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餘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類企業不受“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限制。

  (六)對於與新區、開發區、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相配套的綜合管廊項目,若項目建設期限超過5年,可將專項債券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從現行的1年延長至2年。企業可在該期限內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自主擇機發行。

  三、發債企業可根據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和資金回流特點,靈活設計專項債券的期限、還本付息時間安排以及發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應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積極制定投資分擔、使用付費、明晰産權等配套政策,為企業發行專項債券投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創造收益穩定的政策環境。鼓勵地方政府綜合運用預算內資金支援、專項政府債券、城建配套資金等方式,制定多層次風險緩釋政策,統籌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勵採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和項目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六、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鼓勵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發行可續期債券,根據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和付款安排特點設置續期和利息償付安排。對於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作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本報記者 楊開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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