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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機構在三國起訴日本要求歸還國寶

  • 發佈時間:2015-06-09 21: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中國民間在北京東京海牙三地起訴日本 要求歸還國寶

  中新網北京6月9日電(記者 馬學玲)9日下午,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文物追討部部長王錦思及律師張星水一行來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呈交訴狀,要求日本政府歸還中國海外流失第一國寶——中華唐鴻臚井刻石,並道歉賠償。此前一日,該聯合會已用郵寄的方式,向東京地方法院、海牙國際法庭就此事遞交了起訴書。

  中華唐鴻臚井刻石是唐玄宗派遣鴻臚卿崔?于西元714年在旅順建立的文物,是唐朝冊封管轄東北地方政權渤海國的物化證明,對中國東北史、民族史、文化史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物價值。1908年4月30日,日本海軍將其作為日俄戰爭的“戰利品”掠奪,獻給日本明治天皇,在日本皇宮藏匿至今。

  2014年8月,在中華唐鴻臚井刻石建立1300週年之際,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通過日本駐華大使木寺昌人,致函日皇明仁和日本政府,要求日本迅速歸還,這是中國民間首次正式向日本皇室追討文物。此後2014年12月23日,王錦思等多人赴日本,要求日本立即歸還中華唐鴻臚井刻石。

  “但迄今為止,我們依然沒有接到任何答覆,所以這次在北京、東京、海牙三地提起訴訟。”本次訴訟的原告代理人王錦思對中新網記者説。

  此次訴訟的代理律師張星水指出,依靠戰爭擄掠文物藝術品,是與人類社會的正義原則和人類文明的普世價值相背離的違法犯罪行徑,原告有責任、有權利代表本國人民追索因戰爭或其他暴力手段而流失海外的本國文化遺産和歷史文物。而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被告亦有歸還的義務。

  張星水注意到,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第56條都禁止在戰爭期間搶掠文化財産,“這些法律對日本和中國都具有約束力,為被掠國寶回歸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表示,從去年追討以來,中國民間頻頻發力,但是一直留有餘地,不到萬不得已不走上起訴的維權之路。但鋻於日本各方無視中國民間的正義主張,置若罔聞,因此提起訴訟。

  童增説,“戰爭期間日本搶掠了中國大量的國寶,此次訴訟是首次由中國民間組織向日本追討國寶的法律行動,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都提供了解決類似問題的經驗和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也是給日本政府和人民一次正確認識歷史的機會。”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此次訴訟將日本皇宮宮內廳、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日本駐華大使木寺昌人列為被告。

  王錦思對此表示,“這是因為安倍晉三多次歪曲侵略事實,日本皇宮宮內廳作為藏匿文物的管理部門負有直接責任,日本駐華大使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

  當被問及為何不起訴日本天皇時,王錦思説,“明仁天皇作為日本國家的象徵,在日本具有崇高的威望和良好的形象,一直主張與中日友好,並在日本侵華問題上表示反省,因此在訴訟被告選擇上將其排除在外。”

  “中國民間組織經過慎重考慮,認為中日關係長遠發展至關重要,也為了能夠與日本有關方面可持續接觸,暫不把天皇作為被告,希望天皇能夠發揮建設性作用。”王錦思補充説。

  在訴訟請求中,除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道歉並返還中華唐鴻臚井刻石之外,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追討文物等對日曆史遺留問題活動支出的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1301萬元;並判令被告因侵權行為向以原告為代表的中國人民賠償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14億元。

  對此,王錦思引述部分參與追討人士有關“日本拖延一年歸還,精神賠償損失就應增加一億元”的觀點表示,比起107年中國人民遭受國寶流失帶來的痛苦相比,精神損失賠償數額107億元人民幣並不算高。但是大家經過反覆權衡,覺得索賠不是主要目的,還是把索賠數額確定為14億元為宜,這也象徵對每個中國人都應該賠償。

  考慮到中日關係的特殊性和訴訟管轄權等法律方面問題的限制,王錦思表示,希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能夠受理此案,並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如果不能受理,期望在東京和海牙起訴能夠實現突破,通過各種方式的積極努力,最終實現國寶完璧歸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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