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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行為定罪標準公佈

  • 發佈時間:2015-06-09 10:31:54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綠色時報6月9日報道(作者 汶哲)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標準進行了明確。《解釋》于6月1日起實施。

  《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對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和購買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野生動物明確了不同的適用罪名。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罪所得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實踐中,由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標準不明確,對於購買非法狩獵犯罪所得野生動物的行為,難以及時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解釋》明確此類行為的入罪數量標準後,有利於加大打擊懲處力度,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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