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 發佈時間:2015-06-08 05:46:0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併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辦法規定,退稅商店採用備案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已經安裝並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並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的企業,經省級國稅局備案後即可成為退稅商店。稅務機關發現退稅商店有不符合退稅商店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情形,有權終止其備案。
《辦法》確定,辦理離境退稅依託離境退稅資訊管理系統,並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為連接各環節的關鍵憑證。辦理過程包括4個環節:一是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並取得《離境退稅申請單》;二是境外旅客離境時向海關報驗,海關在《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確認;三是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或稅務機關設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機構申請退稅;四是退稅代理機構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結算。選定退稅代理機構後,省級國稅局要與其簽訂兩年的服務協議。退稅商店和退稅代理機構均需在顯著位置懸挂規定標識,方便境外旅客識別。
《辦法》還確定由銀行作為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離境退稅。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作的條件;3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願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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