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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産可以繼承?

  • 發佈時間:2015-06-05 11:33:13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報訊(記者 于浩洋)從各種繼承案件來看,房産在繼承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然而由於房地産市場中房産類型多樣,也造成了繼承案件中房産處理的複雜性。為此,記者近日採訪中原市場數據研究分析中心市場研究員張玉就生活中常見的房産類型可能涉及的繼承問題進行了總結歸納。

  張玉表示,房産繼承主要針對擁有所有權的房産,此類房産又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其中,單獨所有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産的完全産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而共同共有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産,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張玉稱,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而按份共有是指死者對房屋擁有産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産,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産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佔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産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 張玉表示,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産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産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産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産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産證取得後,再繼承。除此之外,還有央産房、軍産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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