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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母親擅改孩子姓氏父親不滿訴至法院獲支援

  • 發佈時間:2015-06-05 02:32: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否變更孩子的姓名?近日,廣西省宜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12月,宜州市德勝鎮某村青年農民韋某與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女兒韋小姝隨母親王某生活。2014年9月,王某經人介紹與張某再婚,隨後將女兒的姓名變更為“張小萍”。今年4月,韋某得知這一情況後,認為王某未經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兒姓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女兒的姓名。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並未規定父母一方可以隨意更改子女姓名。因此,王某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也就是説,離婚後任何一方要變更子女姓名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據此,法院支援了韋某的訴訟請求。陳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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