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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傷舊病一同治額外費用被剔除

  • 發佈時間:2015-06-05 02:32:2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侵權理應賠償,賠償亦需合理。家住福建省連城縣朋口鎮的傅某在被官某打傷住院後,順帶把自個兒的舊病一起給治了,後起訴至法院,要求官某賠償所有治療費用。

  去年4月3日,傅某和官某兩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官某用木棍將傅某腿部打傷。傅某以“外傷致腰背部疼痛”為由前往龍岩市第一醫院治療,共住院58天,花費醫療費1.9萬餘元。

  後官某申請鑒定機構對傅某的醫療費與侵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合理性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指出,傅某的醫療費中存在治療腰椎橫突骨折及鼻竇炎等與侵權行為無關的陳舊性傷病費用,共計4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應與其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後果相當。對於傅某治療因官某打傷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官某理應按其過錯大小予以賠償。但腰椎橫突骨折及鼻竇炎經鑒定係傅某陳舊性傷病,與官某侵權行為無關,該項治療費用因不能歸責于官某的侵權行為而應由傅某自行承擔。據此,判決官某賠償傅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5萬元。陳立烽羅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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