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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民總動員 共築青山“防火牆”

  • 發佈時間:2015-06-05 01:32:05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青山綠水是海南生存和發展的最大本錢,也是海南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據統計,我省現有森林面積3172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1.5%以上。長期以來,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依據《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該辦法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在有效保護全省的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與此同時,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依然存在著經費投入不足、防火設施設備落後、撲救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撲火裝備不足等現象。

  2008年國務院修訂頒布了《森林防火條例》,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機構、經費保障、撲救原則、責任落實和法律問責等關鍵內容作了新的規定,我省現行辦法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已不一致。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林權改革的深入,森林防火工作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及時調整、規範。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省近年來森林防火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現行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結合我省近年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踐,對政府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森林防火責任、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災後處置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範,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森林防火責任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強化各級政府的職責,實行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是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的重要保證。為了加強統一領導,確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責任。規定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級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二是明確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森林防火工作,可以在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採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等應急措施。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可設立臨時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此外,還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森林防火工作。

  三是針對不同責任主體,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主要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森林防火設備;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履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義務,在森林防火期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等。

  四是規範其他單位、個人的森林防火義務。《條例》規定了鐵路、公路的經營單位或養護單位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做好鐵路、公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架設電力、通信管線和鋪設油氣管道穿越林區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檢測檢修,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因線路、管道故障引發森林火災;森林防火期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經費保障

  在調研中發現,各級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經費投入是不足的。有相當部分市縣沒有單獨將森林防火經費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或者預算安排得很少,多數鄉鎮是將森林防火經費跟其他工作經費一起捆綁使用,而村委會一級則基本上沒有任何森林防火經費的投入。此外,林區林場和農墾農場、海膠集團等的森林防火經費大多依靠自籌解決。為確保森林防火經費保障落實到位,《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面積、火災發生情況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森林防火經費。防火經費要用於森林火災預防的宣傳教育、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訓練和裝備經費、森林火災預防巡查及森林火災的撲救。同時,為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後自我救助能力,政府應當建立森林保險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災保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援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通過保險方式轉移森林火災風險。關於撲救森林火災有關經費的來源和支付程式,《條例》規定: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火災發生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野外用火管理

  森林防火期內,受氣候等條件的影響,森林植被處於易燃狀態,野外火源是這一時期引發森林火災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防火期管住防火區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預防森林火災發生的有效手段。我省受熱帶季風氣候影響,高溫乾旱持續時間長,在清明、五一、國慶等掃墓、休閒旅遊活動高峰,如何科學合理地管好野外用火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難點。為此,《條例》規定了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林業主管部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設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若因防治病蟲鼠害、計劃燒除、開採礦藏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火源,嚴禁銷售、燃放孔明燈。禁止在森林高火險區吸煙、野炊、燒荒、燒秸稈、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焚香燒紙、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為。此外,《條例》對未經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或在發佈野外用火禁止命令期間野外用火的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森林火災的撲救

  “枝繁葉茂一百年,化為灰燼一瞬間”,這句話高度概括了森林火災的突發性、破壞性和危險性,同時也意味著撲救工作難度大,危險性高,專業性強。為確保該項工作的有效進行,《條例》結合近年來森林火災撲救實踐經驗,從建立科學、高效的森林火災撲救制度入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範森林火災報告程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公佈森林火警電話,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森林防火期內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撲救措施,並按規定逐級上報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二是明確撲救森林火災的原則。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或者半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優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組織群眾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三是建立專業、規範、科學的現場指揮制度。森林火災的撲救現場,需要專業指揮來正確分析火情發展趨勢,根據火情制訂撲救方案,協調組織撲火力量,科學撲救火災。因此,《條例》規定了設立現場專職指揮制度,充分厘清行政指揮長與專業指揮的各自職責,從而有效地發揮專職指揮在現場撲救中的作用,避免和減少因判斷失誤或指揮不當而影響火災的現場撲救工作,避免造成新的損失。

  四是加強撲救隊伍建設。市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配備專業裝備,落實人員待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林區、林場、農場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半專業護林防火隊伍。市縣政府指導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組建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森林半專業撲救隊伍和群眾撲救隊伍要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同時規定,發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當地公安消防力量應當給以支援和配合,參加撲救。

   森林防火違法行為的處罰

  鋻於我省98%以上的森林火災都是人為因素引發,為減少人為因素引發森林火災,警示、威懾、懲罰森林防火的違法行為,《條例》依法加大對森林火災肇事者的處罰力度,同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公民個人有關森林防火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對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邵海燕吳坤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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