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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5-06-04 17:31:18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我局下屬單位落實〈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津環保審報〔2015〕45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相關政策的適用問題

  近期,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意見》規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此外,天津市也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等相關政策性文件,允許和鼓勵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根據上述政策,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在脫鉤過程中,具有原單位事業編制的環評工程師,按照人事主管部門要求辦理離崗創業手續,並選擇進入脫鉤後環評機構工作的,3年內可作為脫鉤後環評機構的環評專職技術人員。

  二、關於專職環評工程師劃轉比例問題

  (一)根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環發〔2015〕37號)的規定,“劃轉70%及以上專職環評工程師”的含義是指,原環評機構向我部提交脫鉤機構資質申請時,在脫鉤後機構專職工作的環評工程師中含有原環評機構70%及以上的環評工程師。

  (二)對於接收原環評機構70%及以上環評工程師的脫鉤機構,我部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中規定的環評工程師數量要求核定其資質,但不晉陞其資質等級或擴大評價範圍。對滿足環評工程師數量要求的脫鉤機構核發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三)在提交脫鉤機構資質申請前,原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登記、登出登記和變更登記等手續,按照日常管理要求照常辦理;調離環評工作崗位的環評工程師,可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原環評機構因環評工程師變化後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我部將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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