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負責人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6-04 07:31:36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日前,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採訪,就《管理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管理規定》?
答:制定《管理規定》可以説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目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有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中央企業有《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長期沿用黨政機關幹部的模式,沒有形成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法規體系,亟需填補空白。
《管理規定》作為第一個專門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發實施,對於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準,建設一支符合好幹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管理規定》有哪些主要考慮?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我國事業單位行業眾多、類型複雜,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對領導人員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顧個性差異。基於此,我們制定《管理規定》,總的考慮是按照“先整體立規、後行業完善”的思路,採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先制定涵蓋“進、管、出”環節的《管理規定》(即管總的“1”文件),對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區市黨委制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即“X”文件),進一步提出符合行業和當地實際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管理規定》共9章40條,對領導人員管理“進、管、出”各個環節作了規範。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總體要求和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主體等。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作出規定。第三章選拔任用,明確主要方式和程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提出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五章考核評價,對考核的類別、重點內容、等次及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對培養教育、交流、後續職業發展、收入分配和表彰獎勵等作出原則規定。第七章監督約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確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具體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機制等。第九章附則。
問:《管理規定》將黨管幹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基於哪些考慮,是如何體現的?
答: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幹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管理同樣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這既是實現和加強黨對事業單位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堅強組織保證。為此,《管理規定》明確把黨管幹部原則作為領導人員管理的首要原則,用於統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並將其貫穿到管理目標、管理任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個方面。《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嚴格把關,並切實落實好教育培養、監督約束等方面的職責任務。
問:為什麼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於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普遍贊同推行這項制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關於任期目標設定,由於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內容千差萬別,只作了原則規定,提出任期目標內容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同時把任期目標與考核評價相掛鉤,以推動領導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任務,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問:請問《管理規定》在落實從嚴管理幹部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徵。中央強調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貫穿到幹部管理全過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監督不夠,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加強對這支隊伍的從嚴管理。
考慮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措施同樣適用,為此《管理規定》把中央關於幹部管理監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特點作了梳理整合。《管理規定》明確了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産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要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於織牢紮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問:請您談談中央組織部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有什麼具體部署?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貫徹執行。關於《管理規定》的學習貫徹,中央組織部將印發通知,對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工作提出要求。同時,還將召開座談會,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作出部署;舉辦培訓班,對省裏和中央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高度重視《管理規定》學習貫徹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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