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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金融環境提高監管能力 培養金融創新土壤

  • 發佈時間:2015-06-02 07:27:27  來源:國際線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下金融創新成果已經展現在我們的面前,全新的金融産品和金融理念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深入我們的生活。人們面對各類投資産品——從近年來發展迅速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信託、各類保險,到近期火熱的網際網路金融,P2P理財,小額貸款,現貨中遠期交易,無論是名目還是層次,都産生了巨大的變化,個人的可投資資金從銀行存款流向了各式各樣的投資領域。而實體企業融資渠道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單一的銀行貸款,變成集企業債券、增發股份、質押聯保、融資租賃為一體的多層次融資模式,企業生産和研發的資金缺口得到彌補,同時我國的金融産業也開始逐步與國際接軌,金融企業的競爭力逐漸加強,金融服務水準也日益提高。可以説,金融創新這個新生事物無時無刻不在影響和改善著我們的生活,近年我國經濟的發展得益於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政府也前所未有的重視金融産業的改革與創新——無論是打造多層次資本市場戰略的提出,還是建立國際商品和貨物集散地的設想;無論是打造人民幣回流通道和建立人民幣離岸結算體系,還是人民幣國際化戰略計劃的制定;無論是與全球國際金融中心合作拓展海外金融産業網路,還是著力打造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成為區域乃至國際金融中心——都與金融産業的創新息息相關。並且,隨著自貿區的發展,金磚國家銀行、亞投行的建立以及舉世矚目的“一帶一路”戰略實施,我國對金融業的需求也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層面。所有這些,都顯示出我國政府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堅定態度和進取精神。

  然而,我國的金融創新所面臨的金融環境也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雖然國家對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給予了肯定和支援,但是由於金融創新是新生事物,我國正在用幾十年的時間走著國外成熟市場用了幾百年走過的道路,所以現階段仍存在著配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不健全的情況。首先,法律和政策的缺失造成了國家對金融企業管理的困難,一些新的金融企業由於管理機構職責劃分不清,在真正需要得到政策監管面的規範和支援的時候會出現主管部門之間的推諉和扯皮,使一些企業無法獨立解決的標準問題日積月累形成負面輿論,影響了行業和金融創新的聲譽。其次,當出現市場糾紛、投訴等市場問題的時候,由於監管標準和行業規範的不健全引起的問題不能及時妥善得到解決,造成一些人鑽法律的空子,對法律法規進行曲解和誤讀,也對行業的生存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當下現貨交易行業的一些“維權”和“鬧訪”行為就是由於法律和監管的缺失,以至於被一些人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發展成為影響社會安定和改革進程的逆流。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使各項金融配套政策儘快完善,是改善我國金融環境的當務之急。

  此外,我國政府在重視金融産業發展的同時,多年來堅持以“風險可控”作為金融改革與創新的前提,在確保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各類金融創新不會帶來額外的市場風險的前提下,才會在政策上對金融創新給與一定的支援——這種做法恰恰是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需要儘快“改善”之處。首先,金融創新的風險性需要在市場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才能真正顯現,其風險控制也只有在自身充分完善和發展之後才能起到效果,一味“怕出事”的行政式風險控制只能使其無法正常生長,成為一個“畸形兒”。其次,市場微觀層面強調的“效率”和政府宏觀層面強調的“穩定”之間的不協調,在今天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的環境下顯得異常突出。金融創新要求企業必須迅速發展並適應市場競爭才能站穩腳跟,在激烈和殘酷的金融市場裏,任何的阻礙和停滯都是對企業的致命打擊,從而喪失了發展的黃金時機;另一方面,國內的投資和融資渠道在地方政府“穩定”的惰政框架下被抑制,會使大量的資金流向海外市場。例如我國的現貨中遠期交易,由於部分地方政府對現貨市場風險所形成的“鬧訪”的顧慮,使得這類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亦步亦趨、戰戰兢兢”,這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做法反而無法形成真正、有效、由市場引導的風控體系,對來自國際市場的競爭缺乏抵禦能力,造成了行業發展的不健全和市場問題的增多。“讓市場的問題市場解決”,使金融創新能夠放開手腳,進行法律框架下充分的市場競爭而不是行政管理模式下的“乖乖聽話”,也是改善金融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

  把企業推向市場並非放棄對行業的監督和引導,金融環境的真正改善更需要監管能力的提高。由於我國金融業發展過快,相關的市場服務體系不健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投資水準和法律意識遠遠跟不上金融産業快速發展的步伐,個人投資中投機性投資在資本市場佔據了很大的比重,我國金融投資市場的風險系數較高,亟需監管部門對投資人進行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加強金融監管是尋求對市場風險的有效警示,監管不是阻止,而是進行梳理和引導,通過監管完善金融環境、提高投資者投資素質和風險意識,將金融創新引入正確發展的軌道。

  作為金融監管的基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應儘快得到完善,在出現市場糾紛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級政府機構和監管部門要有明確的責權劃分,既不能有監管空白,也不能令出多門,政府部門要敢於承擔責任,杜絕“懶政、怠政”,對金融創新中的企業及個人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執法必嚴。其次,面對市場風險,監管機構要責成金融企業做好風險提示工作,對投資客戶加強服務和引導,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同時政府部門也需要引導和鼓勵社會上以媒體為代表的教育和宣傳機構,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法律知識和投資知識教育,提高整個社會的投資水準和風險意識,從而能夠從根本上讓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走向相應風險的市場,從而綜合性的降低投資帶來的社會風險。

  金融監管是改善金融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隨著金融環境的日益改善、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我國培養金融創新的土壤必將結出纍纍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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