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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資訊披露違規可索賠 哪些股票你曾經擁有?

  • 發佈時間:2015-05-30 08:26:4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露笑科技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近日,露笑科技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首先,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情況;其次,未披露資金被露笑集團及其關聯方佔用情況。

  具體説來,在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情況方面,2012年10月9日,露笑科技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投資建設産業新技術研發基地項目的議案》。因該項目涉及遷墳補償等不規範費用開支多,公司原董事長同意該項目配套工程由露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笑集團”)進行配套實施,資金由基建部門與工程單位聯繫後在後續項目工程內自行調劑解決。

  2012年11月27日和12月12日,公司財務和基建部門將募集資金專戶中2050萬元和950萬元資金轉入開具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以募投項目工程款的名義轉給建設工程單位,該承兌匯票經建設工程單位和相關企業多次背書、轉賬後,3000萬元資金轉入露笑集團,用於公司新技術研發基地項目的配套開支。

  在未披露資金被露笑集團及其關聯方佔用情況方面,露笑集團2012年12月佔用公司資金3000萬元。公司未以臨時公告的方式及時披露,也未在2012年年報中對該事項進行披露,直到2014年9月10日才以臨時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項。

  鋻於此,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作出如下決定:對露笑科技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在上述公告中,露笑科技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虛心接受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將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公司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及時披露募集資金被露笑集團及其關聯方佔用之事,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誠懇地向全體投資者致歉。

  早在2014年9月9日,露笑科技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4年9月10日,露笑科技臨時停牌,發佈《關於移用公司項目建設資金的公告》。二級市場顯示,2014年9月9日,該股股票收盤價29.05元。在立案調查公告發佈後,股價持續下跌。截至9月19日,該股收盤價為25.35元。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露笑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露笑科技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露笑科技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是在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9月9日之間買入露笑科技股票,並在2014年9月1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向杭州中院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表示,在2014年9月10日露笑科技發佈被立案調查的公告之後,已經有多位投資者聯繫辦理索賠預登記。時隔半年,終於等來這份處罰決定,投資者索賠正式拉開序幕。

  大連控股

  未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2015年4月10日,大連控股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大連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對其控股股東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提供1.5億元人民幣擔保、對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提供2億元人民幣擔保,但未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的臨時報告、2013年三季度報或年報中披露上述擔保事項。

  大連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基於此,大連證監局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雖然還未下達正式的處罰決定,但是根據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大連控股未披露擔保事項涉及金額巨大,其被處罰基本上沒有懸念,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在2013年7月30日到2015年2月10日之間買入大連控股,並且在2015年2月1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大連控股提起索賠。”許峰律師表示,“在此,我們對大連控股進行預徵集。”

  風神股份

  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3月10日,風神股份發佈收到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河南監管局認定,經查明,風神股份在2011年年度報告、2012年年度報告會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説來,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759.31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2212.46萬元。另外,2012年風神股份通過虛增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從而虛增利潤2002.32萬元。

  被立案調查後,風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發佈公告,對前期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並對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併及公司財務報表進行了追溯調整。

  上述事實和改正情況,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出具的説明、公司年度報告、相關臨時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司財務會計憑證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河南監管局決定對風神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利息及印花稅)。

  宋一欣律師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認定風神股份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風神股份連續兩個會計年度年報造假,資訊披露違法情節嚴重,60萬元頂格罰金不足以懲戒其違法行為,建議股民依法維權挽回損失。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宋一欣律師、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風神股份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是:在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買入風神股份,並在2013年12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據悉,擬索賠的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證券交易所股東卡複印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的股票交易對帳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公司股票列印到現在)、聯繫電話及地址郵編。律師進行免費審核後,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託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文件。一旦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起訴。(證券時報記者 劉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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