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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企”入行程式生變

  • 發佈時間:2015-05-27 16:32:40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李鵬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作出四個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有關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雙舟説,《拍賣法》此次修訂主要表現在刪去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企業的設立許可,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認為,此次修法可用“放開市場、加強監管”來形容,將設立拍賣企業的前置行政審批程式改為企業設立後從事拍賣業務的行政許可,簡化了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資質的程式,進一步降低了經營拍賣業務的準入門檻。

  第一,將《拍賣法》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准。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江蘇省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江蘇中山匯金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衛新説,修改後的條文明確了相關主管部門對拍賣企業拍賣許可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將《拍賣法》第十二條中的“設立拍賣企業”修改為“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拍賣企業入行,此前需要先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再拿許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成立拍賣行。修法後,程式發生了變化,任何企業都可以在《拍賣法》的框架下,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修法對字號中未標注“拍賣”字樣的企業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做出了放寬性的規定,為拍賣行業和拍賣業務的擴展創造了條件。

  張衛新説,《拍賣法》第十二條規定了申辦拍賣許可的六項條件沒有變,比如註冊資本、拍賣的名稱、住所、章程、拍賣師和專業從業人員、有合法的拍賣業務規則、符合行業發展規劃等都有明確的要求,符合這些條件的就可以申請拍賣許可。

  第三,將《拍賣法》第六十條中的“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修改為“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非拍賣企業未經許可即從事拍賣業務的行為,明確界定為違法經營,並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機構和處罰措施。利於有效遏制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非法經營活動的蔓延,為治理當前拍賣市場混亂的秩序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

  張衛新説,一些機構沒有《拍賣許可證》從事拍賣業務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修改後的條款很清晰地表明任何機構在沒有取得《拍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拍賣業務都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應該“由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刪去《拍賣法》第六十八條。此前,《拍賣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對於此次修法為何未將網路拍賣等熱門議題納入,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説,此次人大常委會共修訂了包括《拍賣法》在內的六部法律,主要是針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對於網路拍賣等熱點問題,協會已完成《網路拍賣規程》國家標準起草和報批,預計年內會公告發佈。

  另外,據了解商務部已將《拍賣法》修訂前期調研列入流通工作計劃,調研中或會涉及網路拍賣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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