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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易模式和手段推動修改《拍賣法》

  • 發佈時間:2015-03-16 05:31:36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謝夢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雅昌文化集團董事長萬捷提出了關於儘快修改《拍賣法》相關規定的建議.他提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完善立法體制機制,要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

  我國現行的《拍賣法》自實施至今未曾做過實質性修改,一些過於原則性規定已經不能有效監管和規範當前的拍賣市場,導致市場頻發的亂象缺乏制約機制。據商務部統計,2013年國內拍賣企業已超過6000家,拍賣年成交規模已突破6000億元。

  隨著我國拍賣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不良機構和個人利用拍賣市場缺乏依法監管的漏洞,在未獲得商務主管部門拍賣資質許可的情況下,公然打著“拍賣”的旗號,超範圍經營,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萬捷建議,“有必要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儘快修改拍賣法:一是擴大《拍賣法》第二條的適用範圍;二是增加關於網路拍賣的條款,使方興未艾的網路拍賣早日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統一市場規則,統一市場監管,建立競爭有序、公開透明的拍賣市場秩序,充分發揮拍賣這種公開、公平交易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獨特的資源配置作用。”

  行業人士認為,目前來看,《拍賣法》的確有調整和補充的必要。首先,新交易模式和手段(如網路拍賣、微信拍賣)的出現,雖然涉及金額比較少,但對吸引新客戶參與市場意義重大。從長遠來看,都應該努力去完善,對涉及文物拍賣的網路拍賣活動尤其需要更加謹慎。另外,更為重要的是,目前《拍賣法》適用範圍只是境內的拍賣企業,而不是所有經營性拍賣活動。適用範圍的模糊為市場混亂提供了空間。

  對於《拍賣法》第61條第1款中的“瑕疵不擔保”條款,社會上一直存在一種誤讀,認為拍賣企業可以無理由免責。這一條款也讓《拍賣法》甚至整個拍賣行業都飽受詬病。

  有行內專家解析,“其實,第61條的第2款對‘不擔保’的條件已經做了明確限制。當然,隨著社會對法律條文本身的全面了解以及對藝術品標的固有特性的認識,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能更加客觀地理解‘瑕疵不擔保’問題。近3年來,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也一直在從事‘瑕疵不擔保’國際慣例的系列課題研究,目前已經完成了英國、法國等國家的專項研究。今年這項工作進入收尾階段,將對國內外的情況進行梳理對比給出結論,如何主動補充現有的‘瑕疵不擔保’條款給客戶更多的競買信心和保障,是促進行業和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

  謝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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