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斬斷非法集資“黑手”
- 發佈時間:2015-05-27 00:37:47 來源:蘭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該《辦法》所指的投資類企業,就是指無需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但又不具備開展金融業務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資訊服務等字樣的企業。對有前置審批的投資類企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省政府明確由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由工信委負責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由商務廳負責對典當行的監管,由工商局負責對投資類等無前置審批手續的企業。
【本報訊】5月26日,記者從省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旨在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有效打擊非法集資行為,促進投資類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的《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當日的新聞發佈會上,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侯中甲介紹説,去年下半年,全國多地發生投資公司非法集資和“跑路”事件,給涉事群眾造成了很大損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區也有多個投資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資,使參與的群眾蒙受損失,也為全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召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安排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和遏制非法集資上升的勢頭。在為期4個月的集中清查整頓行動中,我省各級工商部門堅持把集中清查和整治規範結合起來,邊清查邊整治,邊整治邊規範,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切實保護了合法經營。基於此,我省制定出臺了《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從制度上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防範非法集資問題的發生。
該《辦法》所指的投資類企業,就是指無需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但又不具備開展金融業務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資訊服務等字樣的企業。對有前置審批的投資類企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省政府明確由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由工信委負責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由商務廳負責對典當行的監管,由工商局負責對投資類等無前置審批手續的企業。
據了解,《辦法》共十八條,重點明確了投資類企業的概念、投資類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投資類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等內容。該《辦法》主要引用了《公司法》、《廣告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授權和管理條款,既有實踐基礎,也有很強的針對性。
新聞分析
三原因導致投資公司“跑路”事件頻發
針對去年以來,投資公司頻發“跑路”事件的問題,侯中甲介紹説,從事非法集資的投資類企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資的情況。究其原因,第一,由於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銀根收緊、貸款指標限制等因素,小微企業通過銀行融資擔保難、手續多、週期長,往往選擇向投資類公司高息貸款,給投資類公司進行民間借貸、非法吸儲存儲、高利轉貸等行為提供了環境。第二,一些法律知識欠缺又貪圖高額回報的群眾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為一些公司非法集資提供了可乘之機。第三,非法集資領域已滲透到多個行業,形式由生産經營投資直接發展到吸收存款,由單一債權發展到股權甚至債權、股權相混合,由單人作案發展到組織化、智慧化和網路化,尤其是非法集資往往通過私人關係口口相傳、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頭開戶、資金賬外迴圈等情況,具有隱蔽性強、潛伏期長的特點,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誘惑下前期不願舉證,導致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
強化資訊公示編織好市場監管體系“網”
《辦法》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繫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督管理投資類企業。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
《辦法》還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織好織密市場監管體系這張“網”。同時,建立定向抽查機制、協同監管機制和信用監管機制,以此強化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管。嚴格落實企業資訊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強化資訊公示、資訊共用、信用約束,通過各部門聯動響應,使失信的投資公司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獲得榮譽等方面“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辦法》明確要求,工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資訊,自資訊産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辦法》杜絕查處認定“兩張皮”
由於投資公司非法集資行為的隱蔽性,給發現和認定帶來的一定困難,導致查處和認定出現“兩張皮”的問題,《辦法》提出,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如果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行業非法開展金融業務行為的,我們將及時移交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來進行認定。對認定為非法集資的,由工商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處理。認定為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工商部門將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一步,工商部門將重點對投資公司的虛假廣告宣傳和超範圍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和查處。加強對媒體廣告的監測和查處力度,責成廣告發佈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規範廣告發佈行為;加強對店堂廣告、街頭散發的各類印刷品廣告的監督檢查,堅決封堵非法集資廣告宣傳或變相廣告宣傳。新修訂的《廣告法》將於9月1日,對發佈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將會進一步加大。工商部門還鄭重提醒廣大群眾,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不受法律保護。
一律不予核準金融等特許項目內容
針對之前一些投資公司利用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內有類似“金融”的字眼來誤導和欺騙群眾,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問題,《辦法》明確提出,核定投資公司經營範圍時,工商部門將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準,並標注“依法需取得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凡含有金融諮詢、金融投資、金融仲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準。同時,《辦法》還列舉了13類明確禁止的內容,即投資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核定投資公司名稱時,《辦法》規定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具體來講,就是以投資及諮詢、資訊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資訊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諮詢、資訊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資訊服務字樣。《辦法》還規定,投資類公司不得從事金融、類金融業務。因此,投資類企業在對外宣傳中不得出現金融服務等字樣。
工商部門“五項職權”查處投資公司
《辦法》賦予工商部門“五項職權”,可以有效制止並保全投資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或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的證據。一是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二是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説明並提供有關材料;三是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産權登記等文件、資料;四是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拒不配合檢查的投資公司,工商部門將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並登報公告。同時,投資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工商部門將依照法定程式吊銷其營業執照。為此,工商部門希望投資類企業都能夠守住誠信經營的“底線”,不要去觸碰法律法規的“紅線”,誠信為本,守法經營。□記者張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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