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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修改《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放寬審批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5-26 16:3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5月26日電 據質檢總局網站消息,質檢總局26日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總局新聞發言人、新聞辦公室主任李靜介紹,國家質檢總局修改《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主要修改內容體現在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等4個方面。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並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式,近期,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針對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並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李靜表示,主要修改內容體現在4個方面:

  第一、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資訊;二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管理;三是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資訊。

  第二、放寬認證機構審批條件。一是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凡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後,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二是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四是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五是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六是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並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第三、延長許可期限,簡化許可程式,縮短許可時間。一是將原有《認證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二是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作出批准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三是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准的,由《認證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准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四是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環節。

  第四、加強認證機構從業規範,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按照“放”、“管”、“治”相結合原則,相應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一是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實施事後告知性資訊備案。未備案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二是備案事項取消的,實施資訊報送。未報送資訊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三是增加認證機構年度報告以及社會責任報告的資訊公示制度,增強認證機構自律意識,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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