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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版權 自媒體走出叢林

  • 發佈時間:2015-05-21 01:31:22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5月15日,上海律師朱斌收到深圳南山法院書面受理通知,他提交的微信公眾號抄襲的起訴狀已被立案。

  朱斌律師對媒體表示,本次的兩起維權案件,均是一家微信公眾號的所有公司控訴另一微信公眾號的所有公司侵犯著作權。兩家原告均要求被告刪除相關侵權文章,做出經濟賠償並在相關平臺上公開道歉。

  自媒體具有靈活便捷的傳播優勢,但是侵權行為也飽受詬病,被稱為版權“叢林地帶”。這次“全國首起微信維權案件”的立案受理,也意味著自媒體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進入一個新的時期。

  在今年的世界智慧財産權日前夕,國家版權局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

   是否開展經營業務是重要門檻

  這一規定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合情合理,符合“先授權、後使用”的原則,但從網際網路媒體的實操角度來説,卻存在諸多困難。對於《通知》,中國版權協會副秘書長、國際版權中心董事長殷秩松一針見血地指出。

  前不久,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通報了2014年度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並表示將進一步加強版權重點監管。與此同時,傳播音樂、新聞、文學和遊戲作品的大型網站、網盤、雲服務等新型網路服務平臺及傳播影視、音樂、新聞、文學作品的主要APP被納入監管範圍。

  殷秩松認為,一般來講,大眾接觸到專利是你買了商品,這個商品的專利是商品製造商去承擔的,所以你的消費行為裏面是不牽扯到專利技術的。後來多了一個寫東西了,大家開始覺得智慧財産權這個事跟我有關,這是版權。當個人變成了一個經營者的時候,由它獲得利益的時候,這個時候就要重視智慧財産權了。所以我們説就是恰恰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候,你的創業過程其實更應該自己尊重智慧財産權。

  “比如説你開一個網店,網店裏大量的用別人的照片來賣你的衣服你侵權了,你大量的用別人的圖片修飾你的網頁是侵權。”殷秩松説,其實很多專利不主張大家都不知道,但是當人的觀念強化了以後,當真正開始進入經營領域的時候,就要處處想到要尊重智慧財産權,要為智慧財産權付費,這是很大的不同。

  “一個普通的自然人和一個開展經營性業務的自然人之間有一個門檻,一個邊界,這需要被認知。”殷秩松説。

  保護版權意識須強化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佈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法院新收智慧財産權(民事、行政、刑事)一審案件116528件,比2013年上升15.6%。其中,智慧財産權行政一審案件增幅最為顯著,達到243.66%。

  《通知》規定,“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網際網路媒體的版權監管力度,支援行業組織在推動版權保護、版權交易、自律維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嚴厲打擊未經許可轉載、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在殷秩松看來,版權裏的思想需要外在形式的表達,要用某種形式表達你才有版權。如果不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那也沒有人保護你。“説我有一個想法,有一個思想,有一個創意,那沒用,你要麼表達成文字作品,要麼是圖片作品或者是攝影作品這才是一種權利。”

  殷秩松説,大家對於智慧財産權的認知的確需要更好的普及,不要總覺得我的想法被你抄了我要怎麼樣,你沒有把它固化成你的權利的時候,的確很難保護,因為可能有千千萬萬人跟你想的一樣,很難證明它就是你的第一個想法。

  版權是智慧財産權最重要的一個方面。清華紫光信業投資公司董事長鐘栗鐸説,智慧財産權保護實際上是對人性的一種重視。就是每個人都有他的特質,每個人都有他的價值,你必須尊重。你看我們所有的作品,一定是從人的本性出發,他能夠給你一種力量,好的作品一定是有這種作用的。智慧財産權這件事,或者我們要創新這件事,其實更多的是要鼓勵人們去創造。

  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2014年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産權案件,包括“360扣扣保鏢”軟體商業詆毀糾紛案、網際網路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案、“寶慶”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等在內的案件全面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領域。

  殷秩松説,我們要尊重一個人作為個體的存在,我們每個人都是這樣。既然你希望被人尊重,你也要尊重別人,我的存在的一種呈現,我留存下來的東西就是思想,肉體是留不下來了,有的人説生了子女就把肉體留存下來了,但是更多的是思想的留存。這是對於智慧財産權的尊重,就是對於人性的尊重。

   快速微利授權或為發展趨勢

  本次出臺的《通知》對於授權交易機制有著具體要求,“報刊單位與網際網路媒體、網際網路媒體之間應當通過簽訂版權許可協議等方式建立網路轉載版權合作機制,加強對轉載作品的版權審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權價格體系,進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權交易機制。”

  在殷秩松看來,包括版權在內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要平衡:一方面要鼓勵創新,另外一方面也要鼓勵知識被公眾能夠使用,要平衡使用者和權利人之間的利益。所以在智慧財産權的問題上,應該站在一個平衡視角。

  海量的版權意味著每一個版權的價值相對而言不是大版權。我們講的長尾版權更多的就是主要用於網際網路傳播的版權,相對每一個標的內在的價值並不算多麼大的數量,或者説單次使用應該付的標的也不會太高。

  殷秩松介紹説,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新聞單位的新聞圖片庫。眾所週知,新聞圖片庫內容非常龐大,使用該圖片的授權費價格不菲。很多人説,假如一張張賣的話盈利更多,但是如果一張張的賣,無法保證可以賣出這麼多。所以當內容處在頭部的時候,他是雙頭部,就是最牛的媒體,最權威的發佈,又是在一個新的圖片內容上,你説讓他真正完全碎片化賣這個困難是很大的。那麼多的圖片,幾十年的圖片,但是都只能按庫賣嗎?可能很多用戶需要的是有限的幾張,所以就要碎片化的賣。這個時候如果沒有快速的購買方法,只能圖片庫機構去談判、簽合同、交付介質付錢。所以快速授權機制就是對於長尾版權來處理的,可能傳統媒體有長尾版權,我們普通大眾也有長尾版權。

  殷秩松説,原來我們描述長尾理論的時候説,最牛的媒體是頭部,傳統媒體的歷史資料庫也屬於長尾,屬於時間的長尾價值,當它今天發表的時候價值很高,可能是一個頭條,可能是今天的一個報道,但是到明天它的價值就相對下降了。十天以後,一個月以後,一年以後,它的價值又進到了長尾階段,所以我們是説雙長尾理論。從版權價值角度來講是頭部和長尾,從時間價值來講,每一個版權是隨著時間價值會衰減,當然衰減的過程有時候還會再漲上去,那是版權價值變化特定的東西。任何一個版權在時間價值上也有長尾,雙長尾的集合就是應該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時候對於商用來講可以有一個快速的微利的授權機制。這是我的一個想法,其實每個媒體都面臨這個問題。

  既然是長尾內容,那針對此類內容的授權機制就一定要快速化、低成本,否則就失去了長尾效應。“尤其是在網際網路環境下,資訊流動的速度非常快,如果沒有相對應的快速授權機制,內容的流動就會受影響,從而失去其在時效性、傳播性方面的價值,這也是為什麼有眾多的網際網路媒體寧願冒侵權的風險也要轉載未獲得授權的內容的重要原因。”殷秩松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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