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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元賣祖屋 17年後又討回

  • 發佈時間:2015-05-20 10:33:37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賣方

  為何毀約

  老嚴説:賣祖屋的時候不了解法律規定,後來才知道農村房屋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是違法的。

  買方

  如何維權

  法官説:因為賣方毀約違反誠信,買方黃女士也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賣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跨世紀”購房糾紛

  1998年5月,黃女士以一萬六千元的價格買下了老嚴的祖屋,有三間小屋,一口水井,還帶了個小巧玲瓏的院子。

  今年春節剛過,老嚴請求集美區法院判令確認17年前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並要求黃女士立即退還房屋。

  經調解,老嚴同意支付黃女士6萬元作為補償,雙方就此解除17年前簽訂的那份房屋買賣契約。

  本報訊 (通訊員 集法宣 記者 譚欣妮)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跨世紀”的房屋買賣糾紛——買賣雙方于1998年順利交易房屋,賣方卻在十七年後突然反悔,要求收回房産。法院是否會支援賣方的請求?買方又能否找到維權途徑?昨日,記者向集美區法院了解了案件始末。

  緣起>>訟爭房産原為農村房屋

  1998年,集美區某村的老嚴(化名)打算在自家宅基地上蓋一處新房。手頭錢不夠,他便想把祖上傳下來的舊屋給賣了,拿來貼補新房。然而,他在親戚鄉鄰間問了個遍,卻怎麼都找不到買主,巧的是,從外地來廈多年的黃女士(化名)此時也正為房子的事情發愁。

  黃女士的父親遠在老家孤身一人,她一直想把他接來廈門定居,卻因家裏地方太小未能如願。老嚴的舊屋雖然不大,但有三間小屋,一口水井,還帶了個小巧玲瓏的院子,足夠讓一位老人住得舒舒服服。正好,黃女士和老嚴的親戚相熟,經過商談,雙方于1998年5月在親鄰的見證下簡單書寫了契約,黃女士以一萬六千元的價格買下了老嚴的祖屋。契約既立,黃女士就把父親從老家接來了廈門,一住就是十七年。

  變故>>一紙契約突成空文

  誰也沒想到,今年春節剛過,黃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老嚴請求集美區法院判令確認17年前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並要求她立即退還房屋。

  “當年買這房子就是為了讓父親安度晚年,老嚴他們也知道,怎麼突然就反悔了?”黃女士非常詫異,“現在收回房子,讓老人住哪兒?”

  老嚴可沒有考慮這麼多,他一門心思想把自己的房子要回來,而且還要得理直氣壯,“賣房的時候我不了解法律規定,這幾年才知道農村房屋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是違法的。”

  黃女士非常生氣,她告訴法官,如果老嚴真想要回房子,必須賠錢。經過十幾年時間,土地和房屋都已升值,老嚴應當按照房屋的市場價值賠償經濟損失。

  説法

  買家和賣家

  究竟誰有理

  那麼,老嚴和黃女士究竟哪一方佔理呢?

  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黃女士是外地戶籍,無權取得老嚴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黃女士與老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來説的確應該認定無效。

  一旦合同無效,買方黃女士就要返還房屋。當然,因為賣方毀約違反誠信,她也可以提起反訴,要求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此案最終沒有進行到判決階段。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老嚴這才意識到,如果法院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他的確可以拿回房子,但黃女士也會對他提起訴訟,屆時必須通過鑒定等方式確認房屋本身價格和宅基地範圍內房屋佔地的區位補償價格,他很可能要支付一筆不小的賠償款。

  黃女士也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她知道,自己不是老嚴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子買來十幾年也因此一直沒法辦理過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想要留住房子可能性很小。

  最終,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老嚴同意支付黃女士6萬元作為補償,雙方就此解除十七年前簽訂的那份房屋買賣契約。黃女士必須在寬限期內儘快為父親找到新住處,騰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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