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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農民工問題的務實之作

  • 發佈時間:2015-05-20 01:40: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趙青新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初,國務院發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規劃指出,“城鎮化是伴隨工業化發展,非農産業在城鎮集聚、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的自然歷史過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標誌。”國務院發展中心副研究員趙俊超基於這一背景,根據自己近年來參與的多項研究、個人調研、工作心得以及生活感悟,撰寫了《城鎮化:改革的突破口》一書。

  該書對國務院規劃有細緻的解讀,譬如,“重點發展小城鎮”到“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區區幾個字的變動,作者敏銳地提出“城市群”的戰略模式,指出過去的小城鎮戰略不集約、缺乏自身發展動力,城市群可以集聚相對多的人口、大部分的GDP,形成各類城鎮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本書更大的價值在於,趙俊超的關注重心已經明確地由土地城鎮化轉向了人口城鎮化。趙俊超將視線聚焦農民工問題:“我們要的城鎮化是什麼樣的?”趙俊超認為,新型城鎮化和以往的“半城鎮化”最根本的差別在於,它不僅允許農民到城鎮裏務工,還允許農民在城鎮定居生活,使他們成為和城鎮戶籍居民一樣的城裏人。趙俊超就此總結出九條措施。

  本書的主要內容,就是圍繞這些措施分析困難所在、可行性和操作策略。自上個世紀80年代民工潮興起至今,農民工對城市、對中國現代化發展的巨大貢獻,有目共睹。但農民工仍是農業戶口,身份沒有變,由此帶來一系列問題,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尤其突出。很明顯,戶籍制度業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改變遇到極大阻力,經濟學家楊小凱説得對:“戶籍制度難以消除的原因主要是牽扯城市市民和政府官員的既得利益,他們利用他們的特權想遏制農民的競爭。”正是因為戶籍制度的束縛,農民工得不到城市社會的福利待遇,子女在城市裏無法得到更好的教育資源,迫使農民工無法融入城市、成為城市的新主人,造成城市、鄉村兩頭佔地的資源浪費。正如北京大學經濟學教授平新喬所言:“全世界的城市化都是讓國家可利用的土地變得更充裕的,唯獨中國的城市化恰恰是讓土地變得全面緊張稀缺,這是為什麼?”這個問題,不能不讓人深思。

  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揭示了一個重要規律:當一個舊的制度開始改革的時候,反倒是它更加危險的時候。戶籍制度本質上是一種等級制度,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當前改革的需要,必須打破。但,如何實現?趙俊超對此深有體會,他説,戶籍制度改革要“循序漸進和因勢利導相結合”,必須遵循的一個底線是,農民工進城不能使原有城鎮居民的福利産生顯著下降。可惜,趙俊超並未展開論述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在《作為能力剝奪的貧困》中認為:“更好的基礎教育和衛生保健直接提高了生活的品質;它們還提高了一個人獲得收入的能力,使其免於收入貧困。越好的基礎教育和衛生保健,潛在的窮人就越有較好的機會脫離貧困。”希望有專家能就此進一步探討配套改革問題。

  對於京津滬三個城市戶籍改革的“破冰難題”,趙俊超提出迂迴戰略。那就是,以周圍地區城鎮化的推進緩解京津滬外來人口壓力,不怕慢只怕站,等待時機成熟,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實現跨越式突破。趙俊超將戶籍改革突破口瞄準沿海經濟發達中小城市,筆者也深以為然。筆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地區,私營經濟發達,外來人口眾多,本地居民在商業化思潮下觀念開放,對外來人口包容度大,這些都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推行,農民和土地的人身關係將會得到解放。趙俊超在書中用1/5的篇幅詳細探討“實現農民工的城鎮住房夢”。趙俊超説,應當確立耕地農業經營性財産權利、宅基地居住性財産權利的基本屬性。通過完善土地制度,不僅可以使土地在農民工進城時起到“踏板”作用,還可以破解徵地拆遷難題,使城鎮化獲取穩定的土地來源。趙俊超提出了“宅基地7折購房”的構想,力求實現農民工得以在城鎮購買住房、國家耕地面積增加、財政部增加額外負擔的“帕累托改進”(各方獲益)。不過,以筆者陋見,趙俊超這一構想的理想化色彩較濃,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實際問題。就像歷史上的王安石變法,出發點是好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非常注意維護農民的利益,最好首先完善農民利益的表達機制,盡可能防止失地農民求告無門的現象。我國經濟學者于建嶸訪法考察,就注意到法國勞動民主聯合會、法國總工會、法國農民聯盟等勞工組織在維護農民權益方面所發揮的重大作用,這也是我國需要學習的。趙俊超在書中數次提到切斷農民工的“鄉村臍帶”,筆者不太同意這個説法,擔憂,萬一農民工定居失敗而又無法退回鄉村,城市流浪人群和貧民窟會否形成新的社會問題?當然,改革以大局為重,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希望每一項政策在推出之前應盡可能考慮週全各種因素。

  另外,趙俊超對農民工進城後,原承包土地集約化經營問題也沒有展開論述。筆者在此提供一個思路,目前浙江台州有部分鄉村正在試點集體股份制土地經營方式,即把原來承包到戶的土地重新歸回集體,由集體選定的專業農戶負責經營,經營所得作為紅利再分回給各家農戶。不知道這條道路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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