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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狀告銀河證券:同樣交易佣金比例差距大

  • 發佈時間:2015-05-17 15:55:35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炒股,要給證券公司交一定數量的佣金,也就是每筆交易要按照一定比例交一定的手續費。炒股多年的袁先生認為證券公司單方確定交易手續費收取比例不合理,將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北京望京證券營業部和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萬分之四收取佣金,並返還炒股交易多收之佣金16萬多元。日前,此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袁先生2007年5月8日,在銀河證券開戶並簽訂了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指定交易、自助委託交易、網上證券委託、以及股份轉讓委託代理五份協議書,一直在銀河證券進行股票交易。從2007年5月至2014年9月,他在銀河證券的年交易額從最初的幾十萬已經急劇上升到8000多萬,但手續費卻從最初的萬分之二十五點八調整到萬分之十九點九後,幾乎未做調整。

  袁先生:交易,從4月份到10月份,打出8000多萬的交易額,手續費就扣了12萬多,7月份的時候,最高一個月交了他們四萬多元的手續費。

  袁先生認為,證券公司單方面確定手續費收取比例,給他造成過高的支付負擔。

  袁先生:同樣的交易量、同樣的忠誠度、同樣的交易頻率,按照最高四五倍的標準收我費,那這完全是收黑錢,同樣你們營業部假如有一萬個客戶,你給這個客戶萬分之二十,給那個萬分之四,為什麼給我萬分之二十?你這不是歧視消費者嗎?

  被告方共同答辯認為,袁先生以他與營業部在2014年10月15日協商確定的萬分之四佣金標準,要求追溯退還自2012年1月1日起高於此佣金標準的佣金,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代理律師:依據被答辯人依法達成的證券交易和代理協議的約定,原告無權要求營業部退還佣金。

  被告方指出,營業部佣金收取標準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及200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所簽發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中最高限和最低限。營業部不存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調高佣金標準,也不存在低於成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代理律師:中國證券協會文件並未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交易量制定收費標準,而是要求在同類客戶同等收費同等忠誠度原則制定證券交易收費標準的原則,授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交易方式、資産規模、交易量等因素,確定差別化的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

  法庭上,被告強調 “收費標準已在營業場所公示”,而原告認為:“公示”不等於“告知”,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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