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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樓盤只有臨電業主索賠 開發商稱無嚴重品質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5-13 13: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魏徽徽  責任編輯:羅伯特

  樓盤通過了工程竣工驗收,沒有漏水、地面裂縫等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卻沒有永久用電,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樓並要求支付違約金嗎?日前,廣州中院對南沙某樓盤因沒有永久用電被業主起訴索賠違約金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開發商違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交樓之日次日起支付到具備了永久用電之日為止。

  新樓盤只有臨電業主索賠

  南沙區某樓盤的開發商, 2012年4月28日領取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2年5月20日,黎先生與妻子購買了該開發商一套建築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商品房,總金額近111萬元。按照合同約定,交房條件為:“竣工驗收合格,取得了《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並取得了公共服務單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氣、供電、通郵的證明文件。”

  如果該商品房在2013年12月20日交樓時仍不符合交付標準,開發商要自規劃局規定的整個小區竣工驗收合格的第二天起到達到使用條件之日止,按月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然而,涉案樓宇于2014年1月13日才通過消防驗收,直到黎先生起訴還只有臨時用電。

  據了解,開發商曾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15日和22日分別向黎先生發出《入夥通知書》、《催收樓通知書》、《再次催收樓通知書》,但黎先生以該樓房尚不具備交樓條件為由拒絕收樓。

  2014年1月,黎先生向南沙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庭審時,開發商承諾在辦妥永久用電手續前的電費由其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的開發商雖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但涉案樓盤現尚未具備永久用電,不能滿足買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認定尚不具備基本的交樓條件,已構成違約。

  而且一審判決認為,合同約定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屬於合理範圍,開發商以違約金標準過高為由要求予以調整沒有依據。一審宣判後,開發商提出上訴。

  開發商稱無嚴重品質問題

  被告開發商認為,用電是基本居住要求,但永久用電只是用電的一種方式,也是更高標準的用電方式,並不是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用電方式。將“具備永久用電作為基本居住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現階段居民用電的實際情況。

  涉案房屋不僅達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且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涉案房屋完全符合使用條件,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縫等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

  開發商認為,涉案房屋的交付條件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之交付條件,即“該商品房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即商品房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按照約定,涉案房屋只有存在主體結構的問題及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品質問題的情形下,購房者才有約定及法定的拒絕收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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