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實行規範性文件 “三統一”制度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5-14 12:30:50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部機關各司局:
今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部黨組落實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國土建設的第一年。為落實部黨組要求,提升部機關依法行政水準,部決定建立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佈的“三統一”制度,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國土資規”發文字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規範性文件的界定
國土資源部規範性文件,是指為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佈,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覆適用的文件。
制發規範性文件是國土資源部重大決策事項,一般應經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審定。從2015年5月1日起,部規範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佈,啟用“國土資規”發文字號發佈國土資源部規範性文件,未以“國土資規”字號發佈的其他各類文件,均不認定為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國土資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關於規範性文件的發佈程式
(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訂發文計劃時,對確有必要發佈規範性文件的,應列入發文計劃並標注為規範性文件。法規司協助辦公廳審核發文計劃後,將規範性文件發文計劃單列。
(二)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審議規範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須在OA系統發文界面“規範性文件”選項中選擇“是”報送辦公廳,以啟動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式。文件起草司局報送時除符合一般辦文要求外,還應附以下材料:1.規範性文件文本;2.起草説明;3.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登記表。
(三)辦公廳對文件起草司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轉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法規司原則上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或者徵求意見的,經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法規司應出具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討論。
三、關於規範性文件的編纂
對於2015年5月1日前發佈的部規範性文件,法規司將組織進行清理編纂。對於臨近有效期或者同一事項重復規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法規司提出編纂計劃,在徵求相關司局意見後,提出處理意見。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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