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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武器 守護公共安全

  • 發佈時間:2015-05-13 08:32:12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方向

  我國首例因旅客擅自打開安全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于5月11日在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開庭,是對每年數億人次民航旅客的高度負責,也是對公眾安全的最好守衛。有關執法部門和民航各單位在日後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程中,可以參照此案例,充分用好法律武器,守護公共安全。

  長期以來,由於多種原因,包含擅自打開飛機安全門在內的機上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廣大旅客的生命安全和民航正常運作秩序造成了較大影響。正如本次開庭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在飛機滑行過程中打開了安全門,造成航班緊急滑回停機位。幸好航班尚未起飛,沒有影響運作安全。若是起飛後出現這一行為,那麼後果不堪設想。此外,打開安全門的違法行為還容易導致該航班在緊急制動的過程中,與其他航班産生衝突等,嚴重威脅航班安全。

  在多起機上違法事件發生後,廣大旅客紛紛呼籲嚴懲違法行為,守護飛行安全。有關執法部門和民航單位聯手,加大對旅客乘機過程中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是民航安全、正常運營的有力保障。

  轉3版

  ■連結

  今年已發生擅開艙門12起

  據民航公安部門統計,自2015年1月至今,昆明、重慶、呼和浩特、南京、延吉、長春、深圳、烏魯木齊、鄭州、騰衝等地已發生機上乘客擅自開艙門事件12起,嚴重危害航空安全,影響航班正常運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擅開艙門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和第25條明確規定了機場與航空器內禁止的行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就屬於航空器內所禁止的、擾亂秩序和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民航公安機關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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