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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黑名單

  • 發佈時間:2015-05-12 13:2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2日訊(記者成琪)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轉發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起草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出了重要部署。(本網相關報道:國務院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做出重要部署)。5月12日,在文化部召開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的新聞通氣會,財政部教科文司文化處調研員龐靜茹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意見》中提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龐靜茹表示,《意見》明確了兩點,一是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具體的説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二是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也就是説,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比例。據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了解,《意見》特別強調,對於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關於購買價格,《意見》中指出,“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品質,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龐靜茹表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應體現風險和責任對等的原則,具體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購買價格不是固定不變的,要有動態調整機制;二是購買價格要與服務的內容和品質掛鉤;三是在此基礎上使承接主體取得與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和品質相當的合理回報,而不能是暴利。為確保購買價格與服務品質掛鉤,《意見》同時提出,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並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

  如何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行績效評價?龐靜茹指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工作。《意見》對此作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所謂綜合評價機制,一方面要求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另一方面要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期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品質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綜合評價。二是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這裡特別強調了群眾滿意度指標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三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佈,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也就是説,績效評價要堅持結果導向,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

  對於監督管理。《意見》明確,“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龐靜茹表示,《意見》要求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同時,也明確了財政部門,監察、審計部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以及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職責。其中,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監管。

  據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了解,《意見》特別強調,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要列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黑名單,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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