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取亡父410元存款要證三代
- 發佈時間:2015-05-12 09:32:45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華西
5月10日,周女士拿出許多證件和證明,卻難以在銀行取出父親410元錢的存款。
2000年,父親和繼母離異後,成都市民周女士的家中只有父親周軍(化名)和自己。上個月,70多歲的父親去世,留下總共只有410元存款的存摺。銀行告訴她,要把這一筆存款取出來,她需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這需要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
開具《繼承權公證書》,周女士必須要出示父親的婚姻狀況材料,她不但要證明父親周軍沒有非婚生子女,還要證明已經去世30多年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在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父親生前的工作單位、公證處等七八個地方,來回奔波了整整一個多星期後,周女士被告知,開具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的費用需要200元~400元。
要取出亡父存款需證明她是唯一合法繼承人
周女士家住成都市青羊區玉宇路,從2000年以來,一直與父親周軍兩人住在一起。上個月,74歲的父親因病去世。周女士清理遺物時,發現父親生前使用的幾個存摺和銀行卡還留下一些錢。憑著父親生前透露的密碼資訊,她把一張銀行卡裏的存款取了出來。但對於另三本存摺,她顯得無能為力。周女士説,三本存摺分別有140元、155元、115元,總共410元。“可能因為錢太少,父親去世之前,並沒有提起過存摺的事情。”
周女士以為,她只需要拿存摺、父親的身份證、死亡證明、證明父女關係的戶口本等證件到銀行,就能順利取出存款。可她萬萬沒想到,為了取出這410元錢,她開始了漫長的“證明”之路。
距離周女士家最近的一家銀行在杜甫草堂附近,坐公交車至少需要半個小時。5月4日,她拿著準備好的證件到了這個銀行網點。銀行工作人員看了一遍她提供的全部證件,拒絕給她辦理取款業務。
周女士的父親與繼母在2000年離異後,家裏只有父親和周女士兩人。周女士給銀行提供的戶口本上,在關係一欄,也明確標注了周軍與周女士是父女關係。“父親只有我一個女兒,父親的遺産就應該是我的,為什麼我卻取不出來?”周女士非常納悶,險些和銀行工作人員爭吵起來。
銀行工作人員説,按照繼承法規定,妻子、父母、兒女都是遺産的第一繼承人。周女士的戶口本只能證明周女士是周軍的合法繼承人,但並不是唯一的。因此,周女士需要到公證處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她是父親遺産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才能取走存款。隨後,周女士去了多家銀行,銀行工作人員都提出了上述要求。
輾轉奔波一個多星期她無法證明“身份”
要辦理財産繼承公證書,證明周女士是周軍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擺在周女士面前的難題可不小。
在繼承法中,父母、夫妻、兒女是第一繼承人。要證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周女士需要提供足夠的材料,逐一證明其他的人員在現實中無法繼承周軍的財産。
要證明父親無非婚生子女。周女士説,父親有過兩段婚姻。1982年與自己的親生母親離婚時,只有她一個女兒。1987年到2000年,父親與繼母有過一段婚姻,但兩人並未生育,也沒有過繼收養兒女。2005年,父親從成都一家單位退休。但這並不能證明周女士是周軍的唯一兒女。
周女士説,青羊區民政局只能提供父親在2005年到2015年去世期間的婚姻登記情況,顯示是沒有再婚。“與繼母2000年離婚後到2005年這段時間,我父親的婚姻關係不明確。”周女士説,青羊區民政局表示,因為沒有電子存檔,無法提供這時期周軍的婚姻情況。周軍是否可能有非婚生子女並不明確,也就是説,周女士無法證明她是否還有兄弟姐妹。
周女士嘗試著到父親生前的單位開具父親的婚姻證明,不過對方回應,他父親已經退休多年,無法查詢,同時也無法證明其婚姻狀況。
證明爺爺奶奶已故
要5個證人
事實上,除了證明沒有兄弟姐妹外,周女士還要證明周軍的父母,也就是她的爺爺和奶奶無法享受繼承權。而她的爺爺和奶奶早在30多年前就已過世,周女士根本無法提供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
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周女士,這種情況下,她只能找至少5個爺爺的鄰居作為人證。然而,要找到5個當時的鄰居,在周女士看來幾乎不現實。周女士的祖輩如果還在,年紀應該超過了100歲,後代都已經搬了三次家了,當時在九眼橋的家早已經拆遷,當時的鄰居更無法找到。“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讓周女士有些哭笑不得。
公證處:缺少證明材料不能開具《繼承公證書》
10日下午,在記者的陪同下,周女士再次來到了銀行,她的請求也再次遭到拒絕。這一次,銀行出示了一份文件,是特殊情況辦理挂失業務的規定,其中有一條要求,賬戶所有人死亡、財産繼承人需要挂失、取款明確規定:賬戶所有人的財産繼承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財産繼承證明文件正本(公正機構依法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書或者法院判決書鑒定書、裁定書)辦理挂失、取款。
這意味著,如果周女士不能給銀行出示公證書,按照規定她就無法取出這410元存款。
記者聯繫了成都律政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劉紅。此前,她專門接待了周女士的公證申請。她坦言,周女士的情況不多見。按照公證處的相關規定,周女士確實要提供她父親的婚姻家庭狀況的證明,缺少任何一項材料證明,公證處都無法開《繼承公證書》。
劉紅説,周女士對於周軍和她生母是何時結婚等一些必須的細節都無法提供,公證條件不足,確實很為難。對此周女士表示,由於父親與生母離婚時,自己還不到10歲,根本不懂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細節。
無關錢多錢少這是繼承權利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錢是父親的,而我是合法繼承人,就有繼承的權利,誰都不應該剝奪。”
10日下午,從玉宇路周女士的家中到銀行的路上,她一直重復著這句話。事實上,為了取出這410元,她已經奔波了整整一個星期。
被銀行拒絕後,周女士得知,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的費用需要200元~400元,比父親存摺的存款還要多。
走在馬路上的周女士,回過頭看了一眼銀行,無奈地搖搖頭:“好吧,銀行,你們贏了,那些錢歸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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