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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特許經營項目運作在陽光下

  • 發佈時間:2015-05-11 07:31: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正式發佈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政府監管和公共利益保護方面給予了足夠重視,為特許經營制度的順利推廣和實施打下基礎。

  公共産品存在外部性、壟斷性和資訊不對稱性的特點,市場自身不能充分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需要政府出手彌補“缺陷”,提供相應的公共産品或勞務。但是,由政府壟斷公共産品供給又會導致效率低下,與“保護公共利益”的目標南轅北轍。因此,能否設計出兼具市場供給和政府供給優勢的頂層制度,考量著決策者的智慧。而特許經營正是這樣的頂層制度,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獲得收益。特許經營要解決的不僅僅是公共産品服務設施的投融資問題,更是體制和管理的問題。通過特許經營,政府給予社會資本的是與公共服務項目有關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等微觀經營事務,政府在特許經營制度下需要履行的監管職能則不會賦予社會資本。

  其實,相關部門在之前也出臺過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有關的管理辦法,但此次正式發佈的管理辦法在政府監管和公共利益保護方面著墨更多。除成本監審、績效評估、普遍服務、應急預案、接管措施等傳統監管手段之外,公眾參與和資訊透明是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的創新之處。《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政府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重要內容;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政府應當將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組成以及職責等資訊向社會公開。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辦法》還對資訊公開內容做了細緻規定,政府需要公開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變更或終止、項目建設運營等,特許經營者則要公開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

  通過特許經營制度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産品供給,相當於引入競爭、打破公共産品供給的壟斷,有利於公共産品品質和效率的提升。在這個過程中,強調資訊透明化和公眾參與,將減少資訊不對稱程度,有效彌補政府監管容易被“俘獲”的缺陷,在確保産品品質的前提下降低公眾享受公共服務的代價。未來,政府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監管和資訊透明化將成為政府管理的常態。當然,特許經營制度的推廣實施,還需要各行各業形成細緻具體的監管制度,讓特許經營項目運作在陽光之下,切實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量、供給效率,提升公眾“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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