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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 發佈時間:2015-05-09 06:00: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法院近日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需要。該司法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正式生效。

  該司法解釋共32條,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式的一般規定;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式的規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式的規定。

  其中,司法解釋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係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來判斷。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産。不動産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産。

  針對實踐中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司法解釋明確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等情形下,司法拍賣應當撤銷。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3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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