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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入門關

  • 發佈時間:2015-05-09 06:00:3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日前,就司法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任務、做好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在改革試點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哪些職責?

  郝赤勇: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職責任務。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職責,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式、退出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提出了改革任務要求。對於改革試點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總結以往工作的經驗,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的完善工作程式和工作機制;對於沒有修改的內容,要繼續堅持法律規定和以往成功做法。試點地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切實做好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記者:如何把握好選任條件和程式,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司法行政機關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參與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工作?

  郝赤勇:選任環節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基礎,也是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關鍵。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堅持選任基本條件的同時,要充分考慮選任人選是否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較好的群眾基礎、較強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心,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精力參與審判活動等因素,確保所選任人員能切實履行好陪審員職責。司法行政機關還要配合同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把好入門關,確保人民陪審員選任品質。

  人民陪審員多數來自基層,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具有植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做好與人民陪審員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向他們反映社情民意,使他們在參與審判過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維護司法公正。要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經驗和優勢,提高人民陪審員法律素質和履職能力。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特殊作用,通過以案説法等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幹部群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記者:在加強人民陪審員培訓方面怎樣開展工作?從哪些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考核管理制度?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經任命後,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前應當經過培訓。司法行政機關應配合人民法院,通過崗前培訓、專題輔導、案例介紹等形式,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則、審判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的培訓,幫助人民陪審員領會和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程式。特別要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新精神、新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

  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考核獎懲制度,對依法履職並取得突出成績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以及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應當在查證屬實的基礎上,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要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制度,確保任免暢通,協調及時,管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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