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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退繳贓款 雙規後主動交代

  • 發佈時間:2015-05-08 05:29:43  來源:西安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楊春燕)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據介紹,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墻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傢具供應商、弱電智慧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鋻於周建明認罪態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據了解,今年3月25日,周建明受賄案在西安中院一審開庭。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和自首的辯護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和“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前後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因此法庭沒有採納辯護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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