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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行賄罪一定成對出現嗎?

  • 發佈時間:2014-12-05 02:31:1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行賄罪與受賄罪雖通常成對出現,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方成立受賄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賄罪也是存在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並不相同。

  據媒體報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山環境治理項目評審專家周某,收了210萬餘元的諮詢費後,幫助企業向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資源處處長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並給姚勁松50萬元感謝費。記者近日獲悉,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雖被檢察院起訴了行賄,但被西城法院認定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判無罪。

  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向姚勁松行賄的人,卻不成立行賄罪?很多網友對此提出了質疑。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行賄罪與受賄罪雖通常成對出現(理論上稱為對向犯),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方成立受賄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賄罪也是存在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並不相同。

  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即成立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正當,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而行賄罪的成立要求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若謀取的是正當利益,即不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正當利益就無法得到,此種情形下即使行賄,也不成立行賄罪,但對方的受賄罪是成立的。

  像本案中的姚勁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周某50萬元的財物,向周某提供“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之利益,即使該利益是周某完全可以正當獲得的,姚勁松也構成受賄罪。周某向姚勁松行賄50萬元,若“向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並不違法,即所獲得的該資訊利益並非不正當利益,周某的行為即依法不構成行賄罪。西城法院給出的理由恰恰是,“周某雖然實施了為他人請托事項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但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周某從受賄人處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

  輿論此前多指責法院不敢理直氣壯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起訴什麼就判什麼,即使檢方的指控證據不足,也不敢適用刑訴法明文規定的疑罪從無原則判處無罪,而是疑罪從有或者疑罪從輕,才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從這個意義上説,本案還可能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典範。因為“疑罪從無”是一項法治原則,適用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打擊腐敗犯罪的案件。

  當然,審理法院還有進一步“以案説法”的必要。例如,在“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尚未公開時即獲得資訊既不違法也不違規,是否意味著它本來就是應當資訊公開的事項?面對大家的質疑,法院方面可以作出更加詳細的説明,也不失為一次很好的普法機會。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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